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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服務法三讀通過:七種服務商、穩定幣許可與仍未定的施行日

2026 年 6 月 30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同年 7 月 22 日制定公布全文 56 條。本文依金管會新聞稿與兩個官方法規資料庫,說明七種虛擬資產服務商、分種類許可、穩定幣的準備資產規定,以及第 55 條的 12 個月與 21 個月過渡期為何還沒開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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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插圖:左邊是一座天平,右邊是七個方塊與一枚硬幣,代表七種虛擬資產服務商與穩定幣;下方時間軸的前兩個節點是實心,第三個節點以虛線表示施行日期尚未決定
圖片:Mokaair (© Mokaair)

2026 年 6 月 30 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同日發布新聞稿,把制定重點分成強化虛擬資產服務商監理、規範穩定幣發行及管理、市場防止不公正行為與既存業者過渡期間四項。這部法之後以華總一經字第11500067161號令制定公布,公布日是 2026 年 7 月 22 日,全文 56 條。

本文於 2026 年 9 月 16 日查核,讀的是金管會三讀新聞稿、金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的法規內容頁、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條文頁,以及金管會證券期貨局的業者名單頁。本站沒有做任何實測,也不提供投資或稅務建議;施行狀態與業者登記狀態一律以主管機關當期公告為準,官方沒有寫的地方本文寫成官方未說明,不做推算。

這部法現在生效了嗎: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

公布不等於施行。第 56 條全文只有一句:「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金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的法規內容頁,在公發布日旁標示「※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全國法規資料庫寫著「※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以上是本文查核日在這兩個官方頁面讀到的狀態。

金管會的三讀新聞稿自己也寫「本法案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另定之」。行政院會在什麼時候、依什麼條件公告施行日期,第 56 條與新聞稿都沒有寫。金管會表示未來將持續積極辦理授權子法之擬訂,並依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通過之附帶決議與各委員建議討論;子法共有幾項、何時完成,新聞稿沒有寫。

「未定」不是形式問題。第 55 條給既有業者的兩段期間,起算點都寫「本法施行後」;施行日期還沒有公告,這兩段期間就還沒有開始計算,也換算不出任何日曆日期。看到「幾月上路」這類說法,可以直接回到上述兩個法規資料庫頁面確認生效狀態。

既有業者的過渡期:12 個月與 21 個月都從施行後起算

第 55 條第 1 項寫的是:本法施行前已依洗錢防制法第 6 條第 1 項完成洗錢防制登記之虛擬資產服務商,或已依主管機關規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金融機構,應於本法施行後十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於本法施行後二十一個月內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屆期未申請或未取得者,不得繼續經營虛擬資產業務。

第 55 條第 2 項只有一句:「前項取得許可證照期限,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前項取得許可證照期限」指的是二十一個月那一段,所以 3 個月的展延掛在取得許可證照的期限上,不是申請許可的十二個月。新聞稿只寫「必要時,得延長 3 個月,並以 1 次為限」,沒有說明延的是哪一段。

沒有完成洗錢防制登記的業者,不在第 55 條第 1 項的過渡期裡。條文沒有寫既有業者在過渡期內能不能照常營業、客戶資產怎麼處理,也沒有寫屆期沒取得許可證照要如何結束服務。比較接近的是第 46 條第 3 項至第 5 項:業務或財務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債務或有損及客戶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得禁止移轉資產,或命令業者將業務移轉予其他服務商,無法自行洽定承受者時得指定承受者;條文沒有明寫是否適用於屆期的情形。

2026 年 9 月 16 日查核;期限依條文原文整理。施行日期尚未公告,表中的期間都還沒有開始起算。
期限法條起算點
申請許可 12 個月第 55 條第 1 項本法施行後起算
取得許可證照 21 個月第 55 條第 1 項本法施行後起算
展延 3 個月,一次為限第 55 條第 2 項掛在 21 個月的期限上
施行日期未定第 56 條由行政院定之

誰要申請:七種虛擬資產服務商,分種類發照

第 6 條第 1 項先畫射程:依本法經營之虛擬資產業務,係「在我國境內為他人提供下列服務為業」,並列出七款——虛擬資產與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貨幣間之交換;虛擬資產間之交換;虛擬資產之移轉;保管或管理虛擬資產或用以控制虛擬資產之工具;虛擬資產之發行或銷售;受讓虛擬資產並約定返還或給付相同或較高數量或價值之虛擬資產;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虛擬資產服務。

第 6 條第 2 項再依業務定服務商種類,共七種:虛擬資產交換商、交易平台商、移轉商、保管商、承銷商、借貸商,以及其他虛擬資產服務商;法條的正式名稱每一種都帶「虛擬資產」四個字,新聞稿用的是去掉前綴的簡稱。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服務商應依這些種類分別取得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許可是分種類發的。

第 7 條第 3 項規定境外虛擬資產服務商在我國境內設分支機構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第 4 項規定金融機構得經許可兼營。第 9 條把組織限於股份有限公司,第 10 條第 1 項要求名稱標明「虛擬資產」字樣,兩條各有但書;第 29 條第 1 項寫「虛擬資產服務商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第 11 條的最低資本額與營業保證金由主管機關定之。

四格圖解:七款業務、七種服務商、分種類取得許可證照、加入同業公會才能營業
七款業務(第 6 條第 1 項)、七種服務商(第 6 條第 2 項)、分種類取得許可及許可證照(第 7 條第 1 項),以及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第 29 條第 1 項)。 · 圖片:Mokaair (© Mokaair)

穩定幣:一張許可、十足準備資產、不得付息

第 3 條第 6 款把穩定幣定義為「表彰與單一或多個法定貨幣之價值連結,以維持其價值穩定之虛擬資產」。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在我國發行穩定幣,應由發行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第 2 項規定「主管機關為前項許可前,應會商中央銀行同意」——一張由金管會核發的許可,核發前必須先取得中央銀行同意,不是兩個機關各發一張。

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穩定幣發行人應設置與維持十足之準備資產,儲存於境內之金融機構,且與其自有財產分別獨立,除依第 2 項規定繳存之準備金外,應全數信託予金融機構保管,並進行定期查核。那個但書要注意——交付信託的是扣掉準備金之後的全數,不是百分之百。第 2 項的「一定金額」與繳存比率由中央銀行會商主管機關定之,條文沒有寫數字。

第 37 條規定發行人應以面額發行及贖回,並明文「就其發行之穩定幣,不得支付任何形式之利息或收益」,也不得拒絕持有人申請贖回,但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除外。第 38 條規定發行人破產時,準備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穩定幣持有人對該準備資產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條文沒有把境外發行的穩定幣一律排除。第 35 條規定服務商提供第 6 條第 1 項各款服務涉及穩定幣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確保該穩定幣依第 34 條第 1 項許可發行,或經申請主管機關同意交易,才得提供服務;同意交易的程序與條件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另訂。條文沒有列出哪些穩定幣可以在我國交易。

法還沒上路之前:現在適用的是洗錢防制登記制

本法施行之前,台灣現行的是洗錢防制登記制。金管會證券期貨局的業者專頁寫明:「依洗錢防制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登記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違反者將有 2 年以下之刑事責任。」該頁分三類列出業者,依標示 2026 年 9 月 3 日更新的版本,已完成登記 10 家、自行申請廢止 1 家、未完成登記之原聲明業者 18 家。

以下是編輯設計的例子,不是實測。假設有人把資產放在一家本地平台,看到三讀通過的新聞,以為下個月就得換平台:照條文讀,施行日期還沒有公告,第 55 條給的是既有已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業者的過渡期,不是立刻斷線。可以做的是到證期局那一頁確認自己用的業者被列在哪一類,並記住那頁的更新日期。本站不比較、也不推薦任何業者。

本法上路之後,和一般使用者比較有關的有幾條:第 18 條要求服務商為客戶保管之資產與其自有財產分別獨立,破產時客戶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第 19 條要求客戶留存的法定貨幣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第 20 條規定不得拒絕客戶提取或轉出其資產,但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得暫停。罰則方面,違反第 42 條第 1 項或第 4 項關於虛偽詐欺與操縱行為者,依第 47 條第 1 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經營虛擬資產業務、境外業者未經許可在境內設分支機構或未經許可發行穩定幣,依第 48 條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常見問題

虛擬資產服務法已經施行了嗎?

截至本文查核日 2026 年 9 月 16 日還沒有。第 56 條寫「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金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標示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全國法規資料庫寫「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施行日期何時公告、依什麼條件公告,官方文件沒有說明。

現在用的平台會馬上不能用嗎?

條文沒有這樣寫。第 55 條第 1 項給既有業者的是本法施行後 12 個月內申請許可、21 個月內取得許可證照的期間,起算點是施行日期;施行日期還沒有公告,這兩段期間就還沒有開始。既有業者在過渡期內能不能照常營業、客戶資產怎麼處理、屆期沒取得許可證照要如何結束服務,條文都沒有明寫。

12 個月、21 個月換算成日期是哪一天?

目前算不出來。兩段期間都從「本法施行後」起算,而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本文查核日還沒有公告,所以沒有可以寫出來的到期日。第 55 條第 2 項的三個月展延也只掛在取得許可證照的 21 個月期限上,條文沒有把它掛在申請許可的期限上。

在我國發行穩定幣要經過誰同意?

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發行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第 2 項規定主管機關為許可前應會商中央銀行同意。也就是一張由金管會核發的許可,核發之前必須取得中央銀行同意,不是兩個機關各發一張。發行人限於股份有限公司,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定之,條文沒有寫金額。

要怎麼查一家業者現在的狀態?

目前能查的是洗錢防制登記制的名單,不是本法的許可名單,因為本法的許可名單在施行前並不存在。金管會證券期貨局的「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專頁,分成已完成洗錢防制登記、自行申請廢止登記與未完成登記三類列出業者,頁面標示的更新日期是 2026 年 9 月 3 日。名單會隨每次更新變動,看的時候要一併記下更新日期。

穩定幣發行人要對外揭露什麼?

第 41 條第 1 項列出六項應揭露的資訊:發行說明文書,準備資產管理政策及穩定幣贖回政策,流通在外之穩定幣餘額,準備資產之組成內容、價值及依第 36 條第 1 項進行定期查核之結果,準備資產之外部審計報告,以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揭露頻率與方式的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我自己去用境外平台,這部法有規定嗎?

本法沒有針對個人使用境外平台的行為訂條文。第 6 條第 1 項的射程是「在我國境內為他人提供」服務為業,第 7 條第 3 項管的是境外服務商在境內設分支機構。條文沒有寫,就不能推論,也不能反過來讀成官方確認可以自由使用。

非同質化代幣也受這部法規範嗎?

第 3 條第 1 款把表彰之價值具不可代替性之非同質化代幣排除在虛擬資產的定義之外,數位型式之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有價證券及依其他法令發行之金融資產也被排除。條文沒有說這些改由誰管,屬於官方未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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