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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核釋:營業人賣虛擬資產與穩定幣不課營業稅,手續費與 NFT 照課
2026 年 9 月 3 日,財政部發布台財稅字第 11504611390 號令,核釋營業人銷售《虛擬資產服務法》第 3 條第 1 款虛擬資產與第 6 款穩定幣,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服務商收取的服務費、手續費,以及銷售 NFT,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這則令引用的法律本身已在 7 月制定公布,施行日期仍由行政院另定(2026 年 9 月查證)。
閱讀時間約 12 分鐘

2026 年 9 月 3 日,財政部發布台財稅字第 11504611390 號令,核釋營業人銷售《虛擬資產服務法》第 3 條第 1 款所定虛擬資產與第 6 款所定穩定幣,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這則令的主旨與這句話幾乎相同,刊登在行政院公報第 032 卷第 164 期。財政部賦稅署同日發布的新聞稿把令的內容原樣印出:「營業人銷售虛擬資產服務法第3條第1款及第6款所定虛擬資產及穩定幣,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上一輪報導額度已滿,這則九月的解釋令延到這一輪才整理。
這一篇的資料在 2026 年 9 月 23 日查核,讀的是行政院公報詳目頁、財政部新聞稿、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與全國法規資料庫四個官方頁面。本站沒有做任何試算或申報實測,也不提供投資或稅務建議;官方頁沒有寫的地方,這一篇一律寫成官方未說明,不做推算。
9 月 3 日發生了什麼:一句話的令與它的理由
這則令的內容只有一句,理由寫在新聞稿裡:依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原則,「支付工具或儲蓄保值等投資工具不具消費性質,其移轉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課徵營業稅」。財政部同時指出,「同條第6款所定之穩定幣亦為該法所稱虛擬資產之一種,屬多用途支付工具」——穩定幣是虛擬資產底下的一種,所以令核釋的不課稅範圍同時涵蓋兩者。
這則令收進財政部自己的『內地稅新頒令釋』檢索系統,序號 202609030001,登記的法律依據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 條,關係法令是虛擬資產服務法第 3 條第 1 款及第 6 款。行政院公報把這則令歸類為行政規則,類型標示為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
財政部表示,與我國加值型營業稅稅制相近的國家——舉例包括英國、德國、加拿大、日本、新加坡、澳洲、紐西蘭、韓國及印尼——或歐盟這樣的地區,已經把虛擬資產定性為支付工具或金融服務,交易也不課徵營業稅。這段國際比較是財政部自己的敘述,不等於各國現行制度全部一致。
免的是哪一段、不免的是哪一段
新聞稿把射程切成清楚的兩塊。不課的一塊,就是這則令的主體:營業人銷售虛擬資產或穩定幣,不課徵營業稅。要課的一塊,第一項是服務費與手續費——新聞稿寫「虛擬資產服務商依虛擬資產服務法第6條規定為他人提供虛擬資產交換等相關服務所收取之服務費或手續費,屬銷售勞務取得之代價,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要課的第二項是 NFT。新聞稿寫得很直接:「營業人銷售NFT或持以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亦屬銷售勞務行為,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換句話說,這則令免的只是虛擬資產與穩定幣本身的銷售,不是所有跟虛擬資產沾上邊的收入都不課稅。
財政部也在新聞稿裡提醒短漏報的處理方式:「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機關或該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免罰的條件是要在還沒有人檢舉、稅捐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也還沒有進行調查之前,就主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不是單純的『自首就沒事』。
| 項目 | 條文或理由 | 營業稅認定 |
|---|---|---|
| 營業人銷售虛擬資產 | 虛擬資產服務法第3條第1款 | 不課徵 |
| 營業人銷售穩定幣 | 虛擬資產服務法第3條第6款 | 不課徵 |
| 服務商收取的服務費、手續費 | 虛擬資產服務法第6條所定服務,屬銷售勞務 | 應課徵 |
| 營業人銷售或以 NFT 交換貨物勞務 | NFT 尚非該法所定虛擬資產,屬銷售勞務 | 應課徵 |
為什麼是這兩款:虛擬資產與穩定幣的定義
令核釋的兩款定義寫在虛擬資產服務法第 3 條。第 1 款把虛擬資產定義為「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者」;同一款的但書排除兩類資產:一是「數位型式之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有價證券及依其他法令發行之金融資產」,二是「表彰之價值具不可代替性之非同質化代幣」。第二類就是新聞稿說 NFT 尚非該法所定虛擬資產的條文根據。
第 6 款把穩定幣定義為「指表彰與單一或多個法定貨幣之價值連結,以維持其價值穩定之虛擬資產」。因為穩定幣本身就落在『虛擬資產』這個大定義底下,令核釋不課營業稅的範圍才會同時寫出第 1 款與第 6 款。
NFT 被切到另一邊的原因,回到第 1 款那個但書就看得出來:條文先把非同質化代幣排除在虛擬資產的定義之外,令核釋的對象又只涵蓋第 1 款與第 6 款,NFT 既然一開始就不在第 1 款的定義範圍內,銷售 NFT 自然沒有落入這次不課稅的範圍,仍要依銷售勞務課徵營業稅。
一個容易被忽略的狀態:法還沒施行,令已經先講清楚
令引用的《虛擬資產服務法》公布日期是民國 115 年(2026 年)7 月 22 日,全文 56 條。以行政院公報全文查詢查核到 2026 年 9 月 23 日未見指定施行日期的命令,全國法規資料庫同日也仍標示「※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施行日期由第 56 條交給行政院決定。
財政部說明發令的緣由,是配合 115 年 7 月 22 日制定公布的虛擬資產服務法,並參酌主要實施加值型營業稅國家對虛擬資產的課稅規定,核釋後「以供徵納雙方依循」。令引用的第 3 條第 1 款與第 6 款是這部法的定義條文,第 3 條開頭寫的就是「本法用詞,定義如下」。至於這則令從哪一天起適用、有沒有溯及既往,令上沒有印生效日期,公報詳目頁與新聞稿也都沒有另外說明;反過來也不能說『因為法還沒上路,這則令就沒有效力』,公報與新聞稿都沒有這樣講。
這則令沒有處理的部分也要說清楚:它沒有講個人(非營業人)買賣虛擬資產怎麼辦,也沒有講所得稅、證券交易稅或其他稅目怎麼處理。令與新聞稿的主體從頭到尾是『營業人』,一般人偶一為之的買賣在什麼情況下會被認定為營業人,兩個官方頁面都沒有寫。
讀者怎麼自己查:三個官方入口
第一個入口是行政院公報。進階搜尋的「公文字號」欄填入台財稅字第11504611390號,就會出現這則令的刊登紀錄;也可以改用出刊日期 2026 年 9 月 3 日,或卷期第 032 卷第 164 期。點進詳目頁除了機關、日期與主旨,還有「網頁文字版」與 PDF 兩個連結,令的全文就在那裡。
第二個入口是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的『內地稅新頒令釋』,檢索欄位只填文號的數字 11504611390 就查得到這一則;連『台財稅字第』和『號』一起打進去反而是零筆。點開之後可以看到這則令登記的法律依據與關係法令兩個欄位。
第三個入口是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虛擬資產服務法頁面,能看到第 3 條完整的定義條文,以及這部法目前的生效狀態欄。這一欄會隨行政院公告而變動,要查現在的狀態,直接看那一頁當下顯示的內容,不要沿用這一篇查核日當天讀到的結果。
常見問題
虛擬資產免稅了嗎?
只有一種稅免了,而且只免營業人銷售這個環節。這則令核釋的是營業人銷售虛擬資產或穩定幣不課徵營業稅;所得稅、證券交易稅等其他稅目,兩個官方頁面一個字都沒有提到,不能推論成『虛擬資產免稅』。
交易所收的手續費也免營業稅嗎?
不是。新聞稿寫得很清楚:「虛擬資產服務商依虛擬資產服務法第6條規定為他人提供虛擬資產交換等相關服務所收取之服務費或手續費,屬銷售勞務取得之代價,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免的只有虛擬資產與穩定幣本身的銷售,不含服務費或手續費。
NFT 也適用這則令嗎?
不適用。新聞稿寫「營業人銷售NFT或持以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亦屬銷售勞務行為,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條文上的理由是虛擬資產服務法第 3 條第 1 款的但書:這一款排除兩類資產,其中一類就是表彰之價值具不可代替性之非同質化代幣。
個人買賣虛擬資產要繳營業稅嗎?
這則令沒有回答這個問題。令與新聞稿的主體從頭到尾是『營業人』,個人偶一為之的買賣在什麼情況下會被認定為營業人,兩個官方頁面都沒有寫,這一篇也不做推論。
虛擬資產服務法已經施行了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查核到 2026 年 9 月 23 日的狀態來看,還沒有。這部法在 2026 年 7 月 22 日制定公布,但第 56 條把施行日期交給行政院決定,這一篇查核當天讀到的狀態仍是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短漏報虛擬資產交易的營業稅,會被罰嗎?
財政部在新聞稿裡提醒了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的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機關或該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免罰的條件是要在還沒有人檢舉、稅捐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也還沒有進行調查之前,就主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不是單純的『自首就沒事』。
要怎麼自己查這則令的原文?
可以到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的『內地稅新頒令釋』,檢索欄位填文號的數字 11504611390,會看到這則令登記的法律依據與關係法令;也可以到行政院公報,用公文字號『台財稅字第11504611390號』或日期 2026 年 9 月 3 日、卷期第 032 卷第 164 期找到刊登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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