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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FDIC 穩定幣草案:準備金存款保給發行人,不穿透到持有人

2026 年 4 月 7 日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理事會通過一份 GENIUS Act 實施草案,4 月 10 日刊登於聯邦公報(91 FR 18534)。本文依聯邦公報全文與 FDIC 自家公告,說明這份提案管到誰、擬議的準備資產與贖回要求,以及它為什麼把準備金存款的存款保險算在發行人身上,而不是每一位穩定幣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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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插圖:左邊是一棟銀行建築,連到中間一面盾牌,盾牌裡的三層長條代表受保的存款;盾牌右側以虛線連到一份虛線外框的草案文件與一枚硬幣,兩者都在盾牌之外
圖片:Mokaair (© Mokaair)

2026 年 4 月 10 日,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FDIC)的一份規則草案刊登在聯邦公報,卷期頁碼 91 FR 18534、文號 RIN 3064-AG19,類別欄寫的是 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也就是規則制定提案。FDIC 理事會是在三天前的 2026 年 4 月 7 日通過它,當天的新聞稿寫理事會「today approved」。本文以刊登日為事件日。

本文於 2026 年 9 月 17 日查核,讀的是聯邦公報上這份提案全文、FDIC 同案新聞稿、FDIC 網站的聯邦公報刊登與公眾意見清單頁,以及 FDIC 在 2026 年 7 月 20 日另外刊登的申報表格公告。本站沒有實測,也不提供投資或法律意見;以下每一項都還在草案階段,最終規則可能與提案不同。

這是一份提案,不是已經生效的規則

文件的 ACTION 欄寫著 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SUMMARY 欄第一句是 FDIC 正就一份提案徵詢意見,要做三件事:對受它監理的獲准支付型穩定幣發行人與受保存款機構實施 GENIUS Act 的部分要求、釐清作為準備資產的存款之存款保險範圍,以及釐清代幣化存款的處理方式。提案本身沒有生效日。

GENIUS Act 何時適用,提案引的是法律自己的規定:於 2027 年 1 月 18 日生效,或在各主管機關發布任何實施本法的最終規則後 120 天生效,以較早者為準——那是法律的生效規定,不是這份草案的。四月這份文件沒有印這部法的制定日,是 FDIC 在 7 月 20 日另一份公告才寫它「was enacted on July 18, 2025」。

意見截止日照原文寫:DATES 欄要求意見須於 2026 年 6 月 9 日前送達 FDIC。以 FDIC 的刊登清單頁查核到 2026 年 9 月 17 日,RIN 3064-AG19 只出現在 2026 年 4 月 10 日那一列,該列標著 Comment Period End: June 9, 2026,未見同文號的最終規則列。

管到誰:FDIC 監理的存款機構,以及它們的穩定幣子公司

GENIUS Act 設了四個聯邦支付型穩定幣主管機關,文件列為 FDIC、通貨監理局(OCC)、聯邦準備理事會(FRB)與全國信用合作社管理局(NCUA)。FDIC 只處理自己那一塊:它是受保州立非會員銀行與州立儲蓄機構獲准發行支付型穩定幣之子公司的主管機關,而文件寫明,這類發行人必須是受保存款機構的子公司。另一半是保管:擬議的 subpart B 適用於受 FDIC 監理、以替穩定幣準備金、作為擔保品的穩定幣或發行用私鑰提供保管服務為業者。存款保險那一段的射程更寬:文件在影響範圍那一節,把所有維持代幣化存款或穩定幣準備金存款的受保存款機構都列為直接適用對象。

文件自己也把邊界說清楚:OCC 在 2026 年 3 月 2 日刊登的提案「is more expansive than this proposed rule」,管的範圍依文件所述還包含非銀行機構。文件以 2025 年 9 月 30 日為基準時點,寫 FDIC 當時「supervises zero PPSIs」,受它監理的這類發行人是零家。以這份提案全文查核到 2026 年 9 月 17 日,未見任何關於非美國使用者、跨境提供或台灣業者的規定。

2026 年 9 月 17 日查核,依 91 FR 18534 的擬議條文整理;表中每一項都還是提案,最終規則可能不同。
項目草案怎麼提狀態
準備金存款保給發行人,算法人存款提案
代幣化存款仍是存款,保險不變提案
贖回時限不遲於兩個營業日提案
準備資產集中度單一機構不逾 40%提案
最低贖回量不得高於一枚提案

存款保險:保的是發行人,不是每一位持有人

FDIC 提議修改第 330 部的存款保險規則,使作為支付型穩定幣準備金而存放在受保存款機構的存款,依法人存款規則保給獲准發行人,而不以穿透(pass-through)方式保給持有人;擬議新增的 12 CFR 330.11(a)(3) 就是這個機制。文件說明,法人存款規則會把同一家受保機構裡同一存款人的法人存款加總,保到標準最高存款保險額(SMDIA),金額寫「currently $250,000」。

文件寫「In other words, the SMDIA is $250,000 per depositor, per IDI, for deposits held in each ownership category.」——此處的存款人是發行人,不是每位持有人各自享有 25 萬美元;依擬議條文,不論那是準備金還是營運開銷,發行人在同一家機構的存款都會加總,而 FDIC 只保「存款」,其他類別的準備資產不在範圍內。

理由有兩個:一是文件引 GENIUS Act 明文,支付型穩定幣不受美國完全信用擔保與美國政府保證,也不受 FDIC 的存款保險或 NCUA 的股金保險,而且作相反陳述是違法的;二是持有人通常靠移轉穩定幣完成交易,資金從未離開那個受保帳戶。代幣化存款的結論則相反:擬議 12 CFR 330.3(k) 要明定記帳技術不影響一筆負債是不是「存款」,因此存款人享有的聯邦存款保險不變——但 FDIC 提醒,並非每一種代幣化的銀行負債都是存款。

四格圖解:準備金存款保給發行人、持有人不以穿透方式受保、代幣化存款仍是存款、清理時持有人債權順位優先於非穩定幣債權人
四格圖解:準備金存款保給發行人、不穿透到持有人、代幣化存款仍是存款,以及清理程序中持有人債權順位優先於非穩定幣債權人;四格都是擬議內容。 · 圖片:Mokaair (© Mokaair)

持有人會看到的擬議要求

準備資產的擬議規定是至少一比一:發行人須維持可辨識的準備資產,其價值在任何時候都要等於或超過已發行在外的支付型穩定幣總額,且每個營業日對任一合格金融機構的曝險不得超過準備資產的 40%。發行人還要按月在自家網站公布上一個月最後一日收盤時的在外幣數與準備資產組成,該月報須經註冊會計師事務所查核。

贖回方面,FDIC 提議把「及時」定義為不遲於贖回請求日後兩個營業日,並寫明那是上限、發行人可以更短,同時承認市場可能期待遠快於此,因此就天數是否合適徵詢意見。重大贖回請求定義為單一 24 小時內合計超過在外發行額的 10%。擬議條文要求發行人應贖回大於或等於一枚穩定幣的任何數量,但原文接著加一個限定:須經適當的篩查與開戶程序。費用要揭露,調漲須至少提前七個日曆日通知;發行人也不得僅因持有、使用或保留穩定幣而付給持有人任何形式的利息或收益。

那發行人倒了呢?提案沒有給持有人存款保險式的還款保證,但它寫到清償順位:FDIC 的核准權限僅限於那些在 GENIUS Act 第 11 條所述清理程序中不會危及支付型穩定幣持有人債權的活動,而這些債權的順位優先於非穩定幣債權人。

還沒定案的部分,以及怎麼自己查現況

草案裡幾乎每個數字都還在徵詢意見,文件的提問一路編到第 144 題,第 125 題就問 FDIC 對準備金存款的擬議處理是否妥當、是不是對 GENIUS Act 與聯邦存款保險法最好的解讀。後續也有動作:FDIC 在 2026 年 7 月 20 日另外刊登公告,就本案擬議的每週與每季申報表格徵詢意見,OMB 控制號 3064-0225,印的截止日是 2026 年 9 月 18 日,和四月提案的 6 月 9 日不是同一段意見期。

以下是編輯設計的例子,不是實測。假設有人透過某個跨境服務拿到一筆美元穩定幣,以為那筆餘額像銀行存款一樣有保險:照這份草案的提議,在它管得到的範圍內,受保的是發行人存在銀行裡的那筆準備金,以法人存款計算並與發行人其他法人存款加總,不是每位持有人各自受保。要查草案走到哪裡,可以到 FDIC 的聯邦公報刊登與公眾意見清單頁,找 2026 年 4 月 10 日、RIN 3064-AG19 那一列,看旁邊有沒有多出同文號的最終規則。本站不比較也不推薦任何穩定幣、交易所、錢包或發行方。

常見問題

這份規則已經生效了嗎?

沒有。它是 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也就是規則制定提案,文件本身沒有生效日。意見截止日依聯邦公報原文是 2026 年 6 月 9 日;以 FDIC 的聯邦公報刊登與公眾意見清單頁查核到 2026 年 9 月 17 日,RIN 3064-AG19 只出現在刊登當日那一列,未見同文號的最終規則。最終規則會不會發、什麼時候發、內容和提案差多少,文件沒有寫。

我手上的美元穩定幣有沒有美國的存款保險?

依這份草案的提議,穩定幣持有人不會因為準備金放在受保銀行而受保。文件引 GENIUS Act 明文,支付型穩定幣不受美國完全信用擔保、不受美國政府保證、不受 FDIC 的存款保險、也不受 NCUA 的股金保險,而且作相反陳述是違法的。草案提議把準備金存款依法人存款規則保給發行人,不以穿透方式保給持有人。

那 25 萬美元的上限是保我的嗎?

不是。文件寫標準最高存款保險額是按存款人、按受保機構、按所有權類別計算,這裡的存款人是發行人。依擬議條文,發行人在同一家受保機構的法人存款會全部加總後適用這個上限,不論那筆錢是穩定幣準備金還是營運開銷。依這份草案的提議,持有人不會被當成那家銀行的受保存款人,也不會各自獲得一份上限。

代幣化存款和穩定幣是同一件事嗎?

在這份草案裡是相反的兩件事。代幣化存款只要符合法定的存款定義就仍然是存款,擬議條文要明定記帳技術不影響一筆負債是不是存款,因此存款人享有的聯邦存款保險不變。但 FDIC 也提醒,並非每一種代幣化的銀行負債都是存款;不符合法定定義的,依定義就是非存款商品。

如果發行人倒了,持有人拿得回錢嗎?

文件沒有提供存款保險式的還款保證。它寫的是清償順位:FDIC 的核准權限僅限於那些在 GENIUS Act 第 11 條所述清理程序中不會危及支付型穩定幣持有人債權的活動,而這些債權順位在非穩定幣債權人之前。要注意 FDIC 在第 13 題還在徵詢意見,問「持有人」究竟該怎麼定義,是實質受益所有人,還是以數位錢包的持有或私鑰的控制來認定。

這份草案管得到台灣的平台或台灣使用者嗎?

以這份提案全文查核到 2026 年 9 月 17 日,未見任何關於非美國使用者、跨境提供或台灣業者的規定。它管的是受 FDIC 監理的存款機構、這些機構獲准發行支付型穩定幣的子公司,以及受 FDIC 監理的相關保管業者;存款保險那一段還及於所有維持代幣化存款或穩定幣準備金存款的美國受保存款機構。台灣自己的制度是另一回事,本文結尾的連結有整理。

兩個營業日內贖回是已經確定的保障嗎?

不是,那是擬議的定義。草案把及時贖回定義為不遲於贖回請求日後兩個營業日,並說明兩個營業日是上限、發行人可以更短,同時承認市場可能期待遠快於此,因此就天數是否合適徵詢意見。擬議的最低贖回量則規定發行人應贖回一枚以上的任何數量,但附有須經適當篩查與開戶程序的限定。

我要去哪裡看這件事最新的狀態?

到 FDIC 網站的聯邦公報刊登與公眾意見清單頁,找 RIN 3064-AG19 那一列。那一頁會列出 FDIC 送到聯邦公報的文件、文件類別與意見截止日,如果之後發布最終規則,同一個文號會再出現一列。那一頁同時也是這份提案 ADDRESSES 欄列出的意見遞送管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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