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分享
AI 與著作權:台灣法規與判決整理
AI 生成的文字、圖片、音樂與程式有沒有著作權?拿受保護的作品訓練或輸入 AI 算不算合理使用?台灣有沒有判決?這篇照 2026 年 9 月 15 日當天的全國法規資料庫、智慧財產局解釋資料檢索與司法院裁判書系統,逐字引用著作權法第 3、5、10、10 之 1、22、44 至 65 條原文,整理十三則智財局函釋的日期與文號,並記下裁判書系統查得到與查不到的結果。只引原文,不下法律結論。
更新日期: 閱讀時間約 13 分鐘

AI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是什麼人工智慧是涵蓋多種技術與應用的總稱,不等於聊天機器人,也不必一定會產生文字。本文從 OECD 的系統定義出發,以照片分類和社區資源推薦為例,說明輸入、推導、輸出與人的目標如何連結,整理它與機器學習、深度學習和生成式 AI 的關係。讀完能用具體問題判斷一項 AI 功能在做什麼,並分辨能力、自治程度與可信度。閱讀全文 生成的文字、圖片、音樂與程式,在台灣的著作權法底下會碰到三個問題:產出本身有沒有著作權、拿受保護的作品去訓練或輸入 AI 算不算合理使用、法院判過沒有。三個問題的官方答案密度差很多:第一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已用多則函釋講清楚,第二個只給判斷架構並明講要個案認定,第三個在 2026 年 9 月 15 日查證當天,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上查不到以 AI 生成物著作權為爭點的裁判。
這篇把三個問題分開處理:法條逐字抄全國法規資料庫、函釋標出日期與文號、裁判標出案號與法院,查詢用的關鍵字也一併寫出來,你可以自己重跑一次。這裡整理的是原文與主管機關當天寫在官網上的說法,不是法律意見,也不下法律結論;個案牽涉多少人類創意投入、用了哪些素材、要用在哪裡都會改變答案,請諮詢專業人士。
三個問題先分清楚,不要混成一句話問
多數爭執是把三件事揉成一句「AI 的東西到底能不能用」。拆開之後,各自要找的依據不同,答案也不互相代替:產出沒有著作權,不代表你拿去用就不會侵害別人的權利。
- 問題一,產出端:AI 生成的東西有沒有著作權。依據是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與第 10 條,加上智財局歷年函釋。
- 問題二,輸入端:拿受保護的作品訓練 AI,或把別人的作品丟進 AI 要它改寫,算不算侵害。依據是重製與改作的定義,以及第 44 條至第 65 條。
- 問題三,司法端:只能看裁判書系統上查得到的裁判原文,查不到就是查不到,不能拿來當通則。
問題一:AI 生成的文字、圖、音樂與程式有沒有著作權
全國法規資料庫上的著作權法,現行版本修正日期是民國 111 年 6 月 15 日,沒有為 AI 生成內容另立條文,也沒有排除它。第 5 條第 1 項把著作分成十款例示,語文、音樂、美術、攝影與電腦程式都在裡面:文字、圖、歌與程式碼套的是同一把尺。
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
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第 10 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5 條第 1 項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十、電腦程式著作。智慧財產局把 AI 創作分成兩種,這個分法從民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的電子郵件1111031 定下來,後面談 AI 產出的函釋都在引用它。關鍵只有一個:有沒有人類實際的創意投入。
二、有關人工智慧(AI)的創作,大致上可分為兩種:
(一)第一種是「以人工智慧為工具的創作」,也就是人類有實際的創意投入,只是把人工智慧(例如:繪圖軟體)當作輔助工具來使用,在這種情形依輔助工具投入創作者的創意而完成的創作成果仍可以受著作權保護,著作權則由該投入創意的自然人享有,除非有著作權法第11條及第12條之情形。
(二)第二種是「人工智慧獨立創作」,也就是人類並無實際的創意投入,完全是由AI的演算功能獨立進行完成創作,此時由於AI並非自然人,沒有人類精神文明的投入,其創作完成成果自然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原則上無法享有著作權。後續的函釋只是把同一把尺套到不同類型。圖片方面,電子郵件1140522c(114-05-22)回答的正是用 ChatGPT 下指令生成的圖畫,同一則也交代歸屬:除有第 11 條僱傭與第 12 條出資聘用的情形外,原則上由實際投入創意的自然人享有。音樂方面,電子郵件1140310(114-03-10)直接點名 Suno:完全由 AI 演算功能獨立完成而無人類精神文明之投入就無法享有著作權,但你自己寫的歌詞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智著字第11510010450號(115-06-29)把同一套標準用在 AI 做的歌曲上。文字方面,電子郵件1150724(115-07-24)寫 AI 做的簡報就實際投入創意的部分有可能受保護。
程式碼是比較尷尬的一塊。第 5 條第 1 項第 10 款列了電腦程式著作,但查證當天在智財局解釋資料檢索用「程式碼」「電腦程式」搭配 AI 相關字詞查詢,查不到專門處理 AI 生成程式碼的函釋,能引的只有上面那把通用的尺。
圖片這一類的平台條款與商用條件,以及 Suno 的方案與下載授權怎麼算,站上各有一篇單獨處理。要提醒的是,平台條款寫「輸出歸你」處理的是你和平台之間的關係,和著作權法上這份產出有沒有著作權,是兩層不同的東西。
AI 生成圖片的版權:台灣法規與商用注意事項AI 生成圖片的版權:台灣法規與商用注意事項智慧財產局的函釋怎麼看 AI 生成圖片:關鍵在創作過程有沒有人類實際的創意投入,完全由演算法獨立完成的產出無法享有著作權。這篇整理智財局兩則電子郵件函釋與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0 條、第 10 條之 1 原文,對照 OpenAI、Google、Midjourney、Stability AI 等五家平台條款怎麼寫輸出所有權與商用條件,並給從生成到商用的 5 個檢查關卡。不做法律結論。閱讀全文
Suno 做歌:從歌詞到成品,方案、下載與商用權怎麼算Suno 做歌:從歌詞到成品,方案、下載與商用權怎麼算Suno 2026 年 9 月 3 日生效的新版條款把商用權綁在「有沒有下載」上:免費方案只有 7 次終身試用下載且不可商用,Pro 每月 20 次、Premier 每月 60 次才附商用權。這篇照官網當天頁面整理 Simple 與 Custom 模式怎麼填、歌詞與風格欄位的寫法、v6 三個模型與單次最長 8 分鐘、Extend 與 Cover、輸出格式與方案點數,以及條款裡的所有權條文。閱讀全文
問題二:訓練與輸入,合理使用的架構在第 44 條到第 65 條
這一段最容易被誤讀成結論,所以只寫主管機關寫過的字。智財局在多則函釋裡講法一致:用他人著作訓練 AI,蒐集與訓練過程可能涉及重製,除非有第 44 條至第 65 條的合理使用情形,否則應取得授權。講得最完整的是電子郵件1111212(111-12-12)。
一、藝術家、插畫家之作品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基本的創意程度)」,則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所詢如以Midjourney之AI藝術生成工具以人工智慧串接網路資源,以演算法利用網路上之該等著作進行學習,可能會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惟前揭利用他人著作之行為,尚不屬於本法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之適用情形,然參酌本法第65條第2項所定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要件,是否得依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仍須個案綜合判斷,尚無一定之標準。這段話的結構值得慢慢讀。第 44 條到第 63 條是逐條列舉的合理使用情形,例如第 44 條機關內部參考資料、第 46 條學校授課、第 51 條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第 52 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而引用。智財局說拿著作訓練 AI「尚不屬於」這些情形,只能回到第 65 條第 2 項的四款綜合判斷,並明講「仍須個案綜合判斷,尚無一定之標準」。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後面幾則把邊界描得更細。電子郵件1120317(112-03-17)談訓練 AI 產生大量相同風格的圖片,寫明蒐集訓練資料的過程可能涉及重製。電子郵件1140829(114-08-29)談拿歷史照片訓練模型:訓練結果雖由數學參數模型參數(Model Parameters)是什麼模型參數是訓練時調整、用來把輸入轉成輸出的數值,例如權重與偏差。本文用簡單算式示例說明參數如何影響預測,區分模型參數、訓練超參數、提示詞與生成設定,並解釋參數量、數值精度和啟用參數為何是不同指標。讀完能更準確閱讀模型規格,理解參數增加不等於知識逐條增加,也不代表每次聊天都在重新訓練模型。閱讀全文與權重組成、與改作有別,但訓練過程包括資料收集、資料預處理、模型訓練及優化,都可能涉及重製原始資料。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的重製包含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第 22 條則把重製權留給著作人。
把別人的作品丟進 AI 是另一組函釋。電子郵件1150427(115-04-27)寫將他人著作上傳 AI 網站下指令改作後在網路賣場使用,可能涉及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電子郵件1150504(115-05-04)寫用生成式 AI生成式 AI(Generative AI)是什麼生成式 AI 從資料學到模式,依輸入條件產生文字、影像、聲音等內容。本文以社區二手市集宣傳素材為例,說明生成與分類、搜尋的差別,介紹語言模型、擴散與對抗生成等不同途徑,並解析內容看起來合理卻可能不忠於事實的原因。讀完能把創意需求、必須保留的資訊與人工驗收分開安排,判斷哪些產物仍只是待確認草稿。閱讀全文 把他人書籍設計成考題販售,可能涉及重製、改作、散布。反過來,電子郵件1140625(114-06-25)寫你用 AI 翻譯自己的文章不生侵害他人著作權的疑慮,同一則也提醒 AI 生成的課文仍不排除與原始著作構成實質近似。只模仿風格另有說法:第 10 條之 1 寫保護僅及於表達、不及於思想與概念,電子郵件1111212 因此寫,僅以特定藝術家的風格表現、與原作仍有不同者,尚不涉及著作權之侵害。
公司要把這些變成可執行的規則,重點通常在流程:誰能把什麼資料貼進哪個模型、產出要不要留紀錄,可以接著看 公司裡用 AI 的規範:資料外流與合規公司裡用 AI 的規範:資料外流與合規小公司老闆與員工的一張檢查清單:哪些資料不能貼進公開 AI、ChatGPT 商用與 Claude 商用與 Gemini for Workspace 的訓練與保留條款原文、個人帳號與公司帳號差在哪、管理員能看到什麼,附個資法與營業秘密法條文原文,以及一份可以直接改的一頁公司 AI 使用規範範本。全部照 2026 年 9 月各家官網與全國法規資料庫當天頁面。閱讀全文。模型是開源還是閉源,會影響你拿得到什麼授權文件,這層差別在 開源 vs 閉源模型:對使用者的差別開源 vs 閉源模型:對使用者的差別日常講的「開源模型」多半是開放權重:權重檔能下載,但不一定符合 OSI 的開源 AI 定義。這篇用當天官方檔案原文比五件事:能不能離線自架、資料去哪裡、授權能不能商用(Llama 4、Gemma 4、Qwen、gpt-oss、DeepSeek 各是哪一份)、模型退場與支援期限、費用結構,最後給決策表與自測方法。閱讀全文 有整理。
問題三:台灣的裁判書系統上查得到什麼
查法很單純:裁判書系統的裁判書查詢,在全文檢索欄輸入關鍵字送出。2026 年 9 月 15 日查證當天,下列關鍵字的結果都是零筆:Midjourney、AI生成物、AI生成圖片 著作權、生成式AI 侵害著作權、人類創意投入、演算功能獨立、AI生成 實質近似。輸入「人工智慧 著作權」有九十二筆,命中的都是當事人名稱、產品說明或證據真偽的爭執,沒有一筆以 AI 生成物有沒有著作權為爭點。
問題二則查得到一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智訴字第 8 號刑事判決,裁判日期民國 114 年 6 月 24 日,案由著作權法等。事實是被告以爬蟲程式抓取法源公司「法源法律網」的法規沿革資料,重製到自家資料庫;法院先認定那些資料符合第 7 條第 1 項的編輯著作,再處理辯護人主張的第 65 條合理使用。
可知不是任何取得資料的行為,都可藉「用來訓練AI讓AI學習」作為藉口來逃避法律的規定與制裁;而本案被告利用爬蟲程式爬取告訴人公司「法源法律網」中,具有「編輯著作」性質且多達98068筆筆的系爭「法規沿革」資料,被告等不是用來訓練或讓AI學習,而是直接充作己身「Lawsnote」資料庫內容並得以低價與告訴人公司進行商業競爭
本院認被告之辯護人所為關於被告等人使用告訴人公司系爭「法規沿革」資料,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要件云云,並不可採。這件判決的射程要看清楚。法院自己寫明本案被告「不是用來訓練或讓 AI 學習」,所以它不是一件 AI 訓練案的判決;它的價值在於法院在理由中直接面對了「用來訓練 AI」這個主張。查證當天在裁判書系統也查不到這件案子的上訴審裁判書。
閱讀完整文字說明
三欄並列的判斷流程。左欄是產出端:依據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5 條、第 10 條,文字、圖、音樂、程式都套同一把尺;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111031 寫有人類實際的創意投入時成果仍可受著作權保護,完全由 AI 獨立完成則原則上無法享有著作權。中欄是輸入端:蒐集、預處理、訓練都可能涉及重製,依據第 44 條至第 65 條,沒有合理使用的情形就要取得授權,第 65 條第 2 項四款由電子郵件1111212 說明仍須個案綜合判斷。右欄是司法端:裁判書系統全文檢索查「AI生成物」等關鍵字,查證當天都是零筆;查得到的是新北地院 111 年度智訴字第 8 號刑事判決,114 年 6 月 24 日,但法院寫明本案被告不是用來訓練 AI。三條路徑最後都指向同一個終點:個案有爭議,請諮詢專業。
一張表:問題、依據、主管機關怎麼說
| 問題 | 法條或函釋 | 主管機關怎麼說(原文重點) |
|---|---|---|
| AI 產出有沒有著作權 | 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10 條;電子郵件1111031(111-10-31) | 分兩種:以 AI 為工具且有人類實際的創意投入,成果仍可受著作權保護;完全由 AI 的演算功能獨立進行完成、沒有人類精神文明的投入,原則上無法享有著作權 |
| AI 生成的歌曲與歌詞 | 電子郵件1140310(114-03-10);智著字第11510010450號(115-06-29) | 完全由 AI 演算功能獨立完成而無人類精神文明之投入則無法享有著作權;自行創作的歌詞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無須辦理登記 |
| AI 做的簡報與職務上完成的著作 | 電子郵件1150724(115-07-24);著作權法第 11 條 | 就實際投入創意的部分有可能受保護;屬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者,先看與任職單位有無約定,未約定則受雇人為著作人、雇用人享有著作財產權 |
| 以他人著作訓練 AI | 電子郵件1111212(111-12-12)、電子郵件1120317(112-03-17)、電子郵件1140829(114-08-29);著作權法第 44 條至第 65 條 | 蒐集與訓練過程可能涉及重製,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同意或授權;尚不屬於第 44 條至第 63 條的適用情形,是否依第 65 條第 2 項主張合理使用仍須個案綜合判斷,尚無一定之標準 |
| 把他人著作輸入 AI 改寫後使用 | 電子郵件1150427(115-04-27)、電子郵件1150504(115-05-04) | 可能涉及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除有第 44 條至第 65 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
| 只做出某種風格 | 著作權法第 10 條之 1;電子郵件1111212(111-12-12) | 保護僅及於表達,不及於思想、概念;如果產出僅是以特定藝術家的風格表現,與原作仍有不同,尚不涉及著作權之侵害 |
| AI 生成內容要不要標示 | 電子郵件1150828c(115-08-28) | 新聞圖片係生成式 AI 產製且無足以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之人類創作內容者,是否標示製作者及來源,本法亦無規範,可自行決定 |
| 台灣有沒有判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智訴字第 8 號刑事判決(114 年 6 月 24 日) | 判決理由寫明不是任何取得資料的行為,都可藉「用來訓練 AI 讓 AI 學習」作為藉口來逃避法律的規定與制裁;但同時認定本案被告不是用來訓練或讓 AI 學習 |
主管機關建議的做法,以及你自己怎麼查
實務上怎麼做,這裡只引主管機關寫過的建議,不加工。
- 商用前先問清楚授權鏈:電子郵件1140522c 建議先向 AI 模型之開發或管理者釐清有無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及得否轉授權第三人商業利用,並應遵循生成式 AI 提供者所訂定之使用規範。
- 挑會扛責任的工具:電子郵件1140625 建議釐清 AI 模型開發商發布的使用者規則,並提到坊間已有公司承諾遇侵權時提供解決方案,建議可優先選擇此類軟體。
- 自己留證:電子郵件1140516b 寫著作權人對於自己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得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
- 把利用範圍寫進契約:電子郵件1150828c 寫授權未具體約定利用方式時,範圍是否包含編輯、修改、加字尚不明確,建議於契約中明文約定。
要自己查證,三個官方站各有入口:法條看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著作權法,函釋看智財局著作權主題網的解釋資料檢索、在內文欄輸入關鍵字就會列出令函案號與日期,裁判看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三個站都不用登入。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著作權法 → 條號查詢
3 5 10 10-1 11 12 22 44 46 51 52 64 65
智慧財產局 著作權主題網 → 資料檢索 → 解釋資料檢索 → 內文
人工智慧 生成式 訓練資料 機器學習 AI生成
(也可直接用令函案號查:1111031 / 1111212 / 114031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 裁判書查詢 → 全文檢索
人工智慧 著作權
生成式AI 著作權
AI生成物
查詢結果頁左上角會標示共幾筆;零筆就是零筆,不要往外推論要標示、要留來源歷程,法律以外還有平台規則與技術做法:平台的標示規定看 AI 內容標示:YouTube、Meta 與台灣的規定AI 內容標示:YouTube、Meta 與台灣的規定AI 生成的影片、聲音要不要標示?這篇照 YouTube、Meta 與 TikTok 官方規範當天的原文,整理三家各自要標什麼、在哪個開關標、不標會有什麼後果,再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法條原文說明台灣目前的狀態:人工智慧基本法的透明原則寫給政府,選罷法與刑法處理的是深偽,沒有針對一般使用者的全面標示義務。最後給一套發布前用得上的判斷順序。閱讀全文,把生成與編輯歷程寫進檔案本身看 AI 圖片的浮水印與 C2PA:怎麼標示、怎麼辨識AI 圖片的浮水印與 C2PA:怎麼標示、怎麼辨識AI 圖片的標示分成看得見的浮水印與看不見的訊號:SynthID 這類隱形浮水印、C2PA 內容憑證與 IPTC 中繼資料。這篇照 OpenAI、Google、Adobe 與 Meta 官方說明整理各家的做法,示範用 Verify、Inspect 與 Gemini 三個入口查一張圖,說明截圖與轉檔為什麼會讓標示消失,以及自己發布 AI 圖片時可以怎麼標。閱讀全文 與 內容憑證(Content Credentials):查來源歷程,不替真假背書內容憑證(Content Credentials):查來源歷程,不替真假背書內容憑證以可驗證的來源資訊記錄影像等內容的製作與編輯歷程,C2PA 提供其技術規範。本文用活動照片的裁切與發布示範簽署、內容綁定和驗證,說明有效、失效與沒有憑證各代表什麼,也區分來源憑證、水印和真假判斷。讀完能檢查簽署者、記錄範圍與缺失資訊,避免把有效憑證當成事件真實的保證,或把無憑證內容直接判為偽造。閱讀全文。上傳到 AI 的參考圖與素材自己要先有授權,做法在 商用圖庫與圖示怎麼找:授權、作者與使用紀錄商用圖庫與圖示怎麼找:授權、作者與使用紀錄替文章、網站或簡報找素材時,照片、圖示和 3D 模型的授權可能完全不同。本文以原創居家收納提案為例,整理搜尋、核對用途、保留作者與授權紀錄的流程,區分商用、改作、再散布及第三方權利,並比較常見授權條件。附素材清單欄位、操作步驟和原創圖解,協助交接可追溯的素材,避免把免費下載或附上來源當成所有用途都獲准。閱讀全文。
人工智慧基本法與外國規定:分清楚哪一條管得到你
人工智慧基本法於民國 115 年 1 月 14 日公布,全文 20 條,第 20 條寫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它是原則性的基本法,主要對象是政府:第 13 條第 2 項寫政府應確保訓練及產出結果足以展現國家多元文化價值與維護智慧財產權,第 18 條要求政府自施行後二年內完成相關法規的制定、修正或廢止。整部法沒有出現「著作」兩個字,也沒有規定 AI 生成物的著作權歸屬。
著作權這一側的專門指引還在路上。智財局在民國 115 年 7 月 20 日開了「生成式人工智慧著作權指引(初稿)」公聽會,會議紀錄於同年 8 月 3 日公布在著作權布告欄;查證當天布告欄上比它更新的公告都與 AI 無關,還沒有正式版本。
最後一句提醒:歐盟的 AI 法案與美國的登記實務常被當成「規定」,但它們不是台灣的規定,在台灣境內利用著作依的是我國著作權法,智財局在電子郵件1140310 也寫明著作權採屬地主義。兩邊差別可以參考 歐盟 AI 法案與台灣 AI 基本法:對使用者的影響歐盟 AI 法案與台灣 AI 基本法:對使用者的影響歐盟 AI 法案(Regulation (EU) 2024/1689)2024 年 8 月 1 日生效、2026 年 8 月 2 日起大部分條文適用,第 50 條要求聊天機器人先告知、生成內容帶機器可讀標記、深偽要揭露;台灣的人工智慧基本法民國 115 年 1 月 14 日公布全文 20 條,原則寫給政府。這篇照條文原文比對兩邊的風險分級、標示義務與申訴管道,也說明歐盟規定何時不適用台灣。閱讀全文。本篇整理的是查證當天的原文,不做法律結論;有爭議請找智慧財產權方面的專業人士看你的個案。
同主題延伸閱讀
生活分享
DeepSeek 資料去哪裡:隱私、審查與台灣使用者的取捨
DeepSeek 的隱私政策寫明個人資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蒐集、處理與儲存,輸入與輸出可能用於模型訓練,退出的開關英文版叫 Improve the model for everyone;服務條款則寫明有權以技術手段審查使用行為、建立風險過濾機制。台灣這邊,數位發展部與資通安全署的公告禁的是公務機關,未限制一般民間使用。這篇只引官方文件與政府公告原文,整理資料流向、你按得到的四個動作,以及三種用法的風險差別。
生活分享
Claude 的記憶與隱私:什麼會被記住、怎麼清除、對話會不會拿去訓練
Claude 的記憶在 Free、Pro、Max 預設開啟,Settings → Memory 可逐條看、改、刪;對話要不要拿去訓練是註冊時選的,允許時去識別化資料最長保留 5 年,不允許維持 30 天;刪掉的對話 30 天內從後端消失,無痕對話不進記憶也不訓練。這篇依 2026 年 9 月 Anthropic 官網整理記憶、訓練、保留三條路的開關與期限,加上匯出、刪帳號、分享與一張設定清單。
生活分享
使用中國系 AI App 前的資安檢查清單
裝 DeepSeek、豆包、Kimi、Qwen 或 MiniMax 之前,用官方頁面自己查清楚四件事:資料存在哪個國家、會不會拿去訓練、註冊要交出什麼、不用了怎麼刪。這篇把它拆成十三項檢查,依裝之前、註冊時、使用中、不用了四段排好,附五家隱私政策原文對照表、Apple 與 Google 的權限設定路徑,以及數位發展部公告的適用範圍。
生活分享
AI 詐騙與 Deepfake:台灣案例與防範
AI 讓詐騙集團偽造名人的影像與聲音,但台灣官方描述的手法還是那幾類:假投資、假客服、假親友、假名人影片、假交友。這篇只抄 165 全民防騙網、警政署與刑事警察局當天頁面上的官方統計與描述,寫清楚每一型怎麼查證、向誰通報,並附上刑法第 339 條之 4、第 319 條之 4 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30、31 條的原文與條號,不做法律判斷。
引用本文的文章
最新旅遊情報攻略

情報
2026 韓國楓葉預測:雪嶽山 10 月 20 日、首爾近郊 10 月底、內藏山與漢拏山 11 月上旬
韓國山林廳 2026 年 9 月 22 日公布的楓紅高峰預測:雪嶽山 10 月 20 日,春川、國立樹木園到首爾植物園落在 10 月 28 日到 11 月 2 日,內藏山 11 月 4 日、漢拏山 11 月 6 日,整體比最近 5 年晚約 0.8 天。整理各地楓樹與銀杏的預測日、首爾出發怎麼排,以及出發前去哪裡看即時楓況。2026 年 10 月查證。
- 季節活動
- 自然
- 觀景

攻略胡志明市
胡志明市到頭頓一日遊:白藤碼頭搭高速船、船票與班次,下船就是胡梅纜車與耶穌基督像
人在胡志明市挪一天去頭頓看海:市中心的白藤高速船碼頭搭船,航程 120 分鐘到頭頓的胡梅碼頭,平日成人 320,000 越南盾、週末 350,000,回程末班平日 15:00。下船就是胡梅纜車站,同一條路上有白宮,小山頂上是耶穌基督像。平日一天只有兩班船,整天要從末班船倒推著排。
- 交通
- 行程範例
- 海灘

攻略沖繩
沖繩不開車攻略:單軌只到浦添,美麗海水族館要坐兩個多小時的巴士,回那霸的最後一班直達車 17:22 就開走
不租車的沖繩怎麼移動:那霸市區靠沖繩都市單軌電車(ゆいレール),那霸機場站到終點てだこ浦西 19 站、17 公里、37 分鐘,一日券 1,000 日圓;美麗海水族館有那霸機場直達的高速巴士,單程 2,000 日圓起、官方時刻表上 2 小時上下,下車後還要走 10 分鐘;古宇利島要在今帰仁村役場轉車,當天來回光坐車就六個半小時;回程的最後一班直達車 17:22 就從記念公園前開走(2026 年 9 月查證)。
- 交通
- 行程範例
- 預算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 著作權法 所有條文(第 3、5、11、12、22、44、46、51、52、64 條原文與現行版本修正日期) · 查證日期:
- 全國法規資料庫 著作權法第 10 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 查證日期:
- 全國法規資料庫 著作權法第 10 條之 1(保護及於表達不及於思想) · 查證日期:
- 全國法規資料庫 著作權法第 65 條(合理使用與第 2 項四款判斷基準) · 查證日期:
- 全國法規資料庫 人工智慧基本法(公布日期民國 115 年 1 月 14 日,全文 20 條) · 查證日期:
- 智慧財產局 解釋資料檢索 電子郵件1111031(AI 創作分兩種的判斷標準) · 查證日期:
- 智慧財產局 解釋資料檢索 電子郵件1111212(AI 學習可能涉及重製、第 65 條第 2 項與風格) · 查證日期:
- 智慧財產局 解釋資料檢索 電子郵件1120317(蒐集訓練資料過程可能涉及重製) · 查證日期:
- 智慧財產局 解釋資料檢索 電子郵件1140310(用 Suno 生成歌曲是否享有著作權、屬地主義) · 查證日期:
- 智慧財產局 解釋資料檢索 電子郵件1140516b(創作人保留創作過程資料的舉證建議) · 查證日期:
- 智慧財產局 解釋資料檢索 電子郵件1140522c(用 ChatGPT 生成圖畫的著作權與商用建議) · 查證日期:
- 智慧財產局 解釋資料檢索 電子郵件1140625(AI 生成課文的實質近似與選工具建議) · 查證日期:
- 智慧財產局 解釋資料檢索 電子郵件1140829(歷史照片訓練模型:重製與改作的差別) · 查證日期:
- 智慧財產局 解釋資料檢索 智著字第11510010450號(以 AI 製作的歌曲可否為著作) · 查證日期:
- 智慧財產局 解釋資料檢索 電子郵件1150427(將他人著作上傳 AI 改作後於賣場使用) · 查證日期:
- 智慧財產局 解釋資料檢索 電子郵件1150504(用生成式 AI 把他人書籍改成考題販售) · 查證日期:
- 智慧財產局 解釋資料檢索 電子郵件1150724(AI 做的簡報與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 查證日期:
- 智慧財產局 解釋資料檢索 電子郵件1150828c(AI 產製新聞圖片是否須標示、契約約定建議) · 查證日期:
- 智慧財產局 著作權布告欄 115 年 7 月 20 日生成式人工智慧著作權指引(初稿)公聽會會議紀錄 · 查證日期: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裁判書查詢(本文所有全文檢索關鍵字與裁判原文出處) · 查證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