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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與著作權:台灣法規與判決整理

AI 生成的文字、圖片、音樂與程式有沒有著作權?拿受保護的作品訓練或輸入 AI 算不算合理使用?台灣有沒有判決?這篇照 2026 年 9 月 15 日當天的全國法規資料庫、智慧財產局解釋資料檢索與司法院裁判書系統,逐字引用著作權法第 3、5、10、10 之 1、22、44 至 65 條原文,整理十三則智財局函釋的日期與文號,並記下裁判書系統查得到與查不到的結果。只引原文,不下法律結論。

更新日期: 閱讀時間約 13 分鐘

一支天平橫桿兩端掛著兩個圓盤,左盤上是四個代表文字、圖、音樂與程式的方塊,右盤上是一疊條文紙頁,背景有圓點與細線。
圖片:Mokaair (© Mokaair)

生成的文字、圖片、音樂與程式,在台灣的著作權法底下會碰到三個問題:產出本身有沒有著作權、拿受保護的作品去訓練或輸入 AI 算不算合理使用、法院判過沒有。三個問題的官方答案密度差很多:第一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已用多則函釋講清楚,第二個只給判斷架構並明講要個案認定,第三個在 2026 年 9 月 15 日查證當天,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上查不到以 AI 生成物著作權為爭點的裁判。

這篇把三個問題分開處理:法條逐字抄全國法規資料庫、函釋標出日期與文號、裁判標出案號與法院,查詢用的關鍵字也一併寫出來,你可以自己重跑一次。這裡整理的是原文與主管機關當天寫在官網上的說法,不是法律意見,也不下法律結論;個案牽涉多少人類創意投入、用了哪些素材、要用在哪裡都會改變答案,請諮詢專業人士。

三個問題先分清楚,不要混成一句話問

多數爭執是把三件事揉成一句「AI 的東西到底能不能用」。拆開之後,各自要找的依據不同,答案也不互相代替:產出沒有著作權,不代表你拿去用就不會侵害別人的權利。

  • 問題一,產出端:AI 生成的東西有沒有著作權。依據是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與第 10 條,加上智財局歷年函釋。
  • 問題二,輸入端:拿受保護的作品訓練 AI,或把別人的作品丟進 AI 要它改寫,算不算侵害。依據是重製與改作的定義,以及第 44 條至第 65 條。
  • 問題三,司法端:只能看裁判書系統上查得到的裁判原文,查不到就是查不到,不能拿來當通則。

問題一:AI 生成的文字、圖、音樂與程式有沒有著作權

全國法規資料庫上的著作權法,現行版本修正日期是民國 111 年 6 月 15 日,沒有為 AI 生成內容另立條文,也沒有排除它。第 5 條第 1 項把著作分成十款例示,語文、音樂、美術、攝影與電腦程式都在裡面:文字、圖、歌與程式碼套的是同一把尺。

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10 條、第 5 條第 1 項(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text
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
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第 10 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5 條第 1 項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十、電腦程式著作。

智慧財產局把 AI 創作分成兩種,這個分法從民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的電子郵件1111031 定下來,後面談 AI 產出的函釋都在引用它。關鍵只有一個:有沒有人類實際的創意投入。

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111031(令函日期 111-10-31)令函要旨節錄原文 · text
二、有關人工智慧(AI)的創作,大致上可分為兩種:
(一)第一種是「以人工智慧為工具的創作」,也就是人類有實際的創意投入,只是把人工智慧(例如:繪圖軟體)當作輔助工具來使用,在這種情形依輔助工具投入創作者的創意而完成的創作成果仍可以受著作權保護,著作權則由該投入創意的自然人享有,除非有著作權法第11條及第12條之情形。
(二)第二種是「人工智慧獨立創作」,也就是人類並無實際的創意投入,完全是由AI的演算功能獨立進行完成創作,此時由於AI並非自然人,沒有人類精神文明的投入,其創作完成成果自然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原則上無法享有著作權。

後續的函釋只是把同一把尺套到不同類型。圖片方面,電子郵件1140522c(114-05-22)回答的正是用 ChatGPT 下指令生成的圖畫,同一則也交代歸屬:除有第 11 條僱傭與第 12 條出資聘用的情形外,原則上由實際投入創意的自然人享有。音樂方面,電子郵件1140310(114-03-10)直接點名 Suno:完全由 AI 演算功能獨立完成而無人類精神文明之投入就無法享有著作權,但你自己寫的歌詞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智著字第11510010450號(115-06-29)把同一套標準用在 AI 做的歌曲上。文字方面,電子郵件1150724(115-07-24)寫 AI 做的簡報就實際投入創意的部分有可能受保護。

程式碼是比較尷尬的一塊。第 5 條第 1 項第 10 款列了電腦程式著作,但查證當天在智財局解釋資料檢索用「程式碼」「電腦程式」搭配 AI 相關字詞查詢,查不到專門處理 AI 生成程式碼的函釋,能引的只有上面那把通用的尺。

圖片這一類的平台條款與商用條件,以及 Suno 的方案與下載授權怎麼算,站上各有一篇單獨處理。要提醒的是,平台條款寫「輸出歸你」處理的是你和平台之間的關係,和著作權法上這份產出有沒有著作權,是兩層不同的東西。

問題二:訓練與輸入,合理使用的架構在第 44 條到第 65 條

這一段最容易被誤讀成結論,所以只寫主管機關寫過的字。智財局在多則函釋裡講法一致:用他人著作訓練 AI,蒐集與訓練過程可能涉及重製,除非有第 44 條至第 65 條的合理使用情形,否則應取得授權。講得最完整的是電子郵件1111212(111-12-12)。

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111212(令函日期 111-12-12)令函要旨第一點原文 · text
一、藝術家、插畫家之作品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基本的創意程度)」,則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所詢如以Midjourney之AI藝術生成工具以人工智慧串接網路資源,以演算法利用網路上之該等著作進行學習,可能會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惟前揭利用他人著作之行為,尚不屬於本法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之適用情形,然參酌本法第65條第2項所定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要件,是否得依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仍須個案綜合判斷,尚無一定之標準。

這段話的結構值得慢慢讀。第 44 條到第 63 條是逐條列舉的合理使用情形,例如第 44 條機關內部參考資料、第 46 條學校授課、第 51 條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第 52 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而引用。智財局說拿著作訓練 AI「尚不屬於」這些情形,只能回到第 65 條第 2 項的四款綜合判斷,並明講「仍須個案綜合判斷,尚無一定之標準」。

著作權法第 65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text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後面幾則把邊界描得更細。電子郵件1120317(112-03-17)談訓練 AI 產生大量相同風格的圖片,寫明蒐集訓練資料的過程可能涉及重製。電子郵件1140829(114-08-29)談拿歷史照片訓練模型:訓練結果雖由數學與權重組成、與改作有別,但訓練過程包括資料收集、資料預處理、模型訓練及優化,都可能涉及重製原始資料。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的重製包含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第 22 條則把重製權留給著作人。

把別人的作品丟進 AI 是另一組函釋。電子郵件1150427(115-04-27)寫將他人著作上傳 AI 網站下指令改作後在網路賣場使用,可能涉及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電子郵件1150504(115-05-04)寫用 把他人書籍設計成考題販售,可能涉及重製、改作、散布。反過來,電子郵件1140625(114-06-25)寫你用 AI 翻譯自己的文章不生侵害他人著作權的疑慮,同一則也提醒 AI 生成的課文仍不排除與原始著作構成實質近似。只模仿風格另有說法:第 10 條之 1 寫保護僅及於表達、不及於思想與概念,電子郵件1111212 因此寫,僅以特定藝術家的風格表現、與原作仍有不同者,尚不涉及著作權之侵害。

公司要把這些變成可執行的規則,重點通常在流程:誰能把什麼資料貼進哪個模型、產出要不要留紀錄,可以接著看 。模型是開源還是閉源,會影響你拿得到什麼授權文件,這層差別在 有整理。

問題三:台灣的裁判書系統上查得到什麼

查法很單純:裁判書系統的裁判書查詢,在全文檢索欄輸入關鍵字送出。2026 年 9 月 15 日查證當天,下列關鍵字的結果都是零筆:Midjourney、AI生成物、AI生成圖片 著作權、生成式AI 侵害著作權、人類創意投入、演算功能獨立、AI生成 實質近似。輸入「人工智慧 著作權」有九十二筆,命中的都是當事人名稱、產品說明或證據真偽的爭執,沒有一筆以 AI 生成物有沒有著作權為爭點。

問題二則查得到一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智訴字第 8 號刑事判決,裁判日期民國 114 年 6 月 24 日,案由著作權法等。事實是被告以爬蟲程式抓取法源公司「法源法律網」的法規沿革資料,重製到自家資料庫;法院先認定那些資料符合第 7 條第 1 項的編輯著作,再處理辯護人主張的第 65 條合理使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智訴字第 8 號刑事判決(114 年 6 月 24 日)理由節錄原文 · text
可知不是任何取得資料的行為,都可藉「用來訓練AI讓AI學習」作為藉口來逃避法律的規定與制裁;而本案被告利用爬蟲程式爬取告訴人公司「法源法律網」中,具有「編輯著作」性質且多達98068筆筆的系爭「法規沿革」資料,被告等不是用來訓練或讓AI學習,而是直接充作己身「Lawsnote」資料庫內容並得以低價與告訴人公司進行商業競爭

本院認被告之辯護人所為關於被告等人使用告訴人公司系爭「法規沿革」資料,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要件云云,並不可採。

這件判決的射程要看清楚。法院自己寫明本案被告「不是用來訓練或讓 AI 學習」,所以它不是一件 AI 訓練案的判決;它的價值在於法院在理由中直接面對了「用來訓練 AI」這個主張。查證當天在裁判書系統也查不到這件案子的上訴審裁判書。

三欄流程圖,由左到右分別是產出有沒有著作權、訓練與輸入的合理使用、有沒有判決三個問題,每一欄列出依據的法條與函釋,三條路徑最後都收到同一個終點框「請諮詢專業」。
三個問題各走各的路徑,依據不同、結論也不互相代替;但三條路徑的終點一樣,個案都要請專業人士看過。 · 圖片:Mokaair (© Mokaair)
閱讀完整文字說明

三欄並列的判斷流程。左欄是產出端:依據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5 條、第 10 條,文字、圖、音樂、程式都套同一把尺;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111031 寫有人類實際的創意投入時成果仍可受著作權保護,完全由 AI 獨立完成則原則上無法享有著作權。中欄是輸入端:蒐集、預處理、訓練都可能涉及重製,依據第 44 條至第 65 條,沒有合理使用的情形就要取得授權,第 65 條第 2 項四款由電子郵件1111212 說明仍須個案綜合判斷。右欄是司法端:裁判書系統全文檢索查「AI生成物」等關鍵字,查證當天都是零筆;查得到的是新北地院 111 年度智訴字第 8 號刑事判決,114 年 6 月 24 日,但法院寫明本案被告不是用來訓練 AI。三條路徑最後都指向同一個終點:個案有爭議,請諮詢專業。

一張表:問題、依據、主管機關怎麼說

法條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函釋取自智慧財產局解釋資料檢索、裁判取自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查證於 2026 年 9 月。函釋是行政機關的說明,不是判決。
問題法條或函釋主管機關怎麼說(原文重點)
AI 產出有沒有著作權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10 條;電子郵件1111031(111-10-31)分兩種:以 AI 為工具且有人類實際的創意投入,成果仍可受著作權保護;完全由 AI 的演算功能獨立進行完成、沒有人類精神文明的投入,原則上無法享有著作權
AI 生成的歌曲與歌詞電子郵件1140310(114-03-10);智著字第11510010450號(115-06-29)完全由 AI 演算功能獨立完成而無人類精神文明之投入則無法享有著作權;自行創作的歌詞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無須辦理登記
AI 做的簡報與職務上完成的著作電子郵件1150724(115-07-24);著作權法第 11 條就實際投入創意的部分有可能受保護;屬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者,先看與任職單位有無約定,未約定則受雇人為著作人、雇用人享有著作財產權
以他人著作訓練 AI電子郵件1111212(111-12-12)、電子郵件1120317(112-03-17)、電子郵件1140829(114-08-29);著作權法第 44 條至第 65 條蒐集與訓練過程可能涉及重製,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同意或授權;尚不屬於第 44 條至第 63 條的適用情形,是否依第 65 條第 2 項主張合理使用仍須個案綜合判斷,尚無一定之標準
把他人著作輸入 AI 改寫後使用電子郵件1150427(115-04-27)、電子郵件1150504(115-05-04)可能涉及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除有第 44 條至第 65 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只做出某種風格著作權法第 10 條之 1;電子郵件1111212(111-12-12)保護僅及於表達,不及於思想、概念;如果產出僅是以特定藝術家的風格表現,與原作仍有不同,尚不涉及著作權之侵害
AI 生成內容要不要標示電子郵件1150828c(115-08-28)新聞圖片係生成式 AI 產製且無足以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之人類創作內容者,是否標示製作者及來源,本法亦無規範,可自行決定
台灣有沒有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智訴字第 8 號刑事判決(114 年 6 月 24 日)判決理由寫明不是任何取得資料的行為,都可藉「用來訓練 AI 讓 AI 學習」作為藉口來逃避法律的規定與制裁;但同時認定本案被告不是用來訓練或讓 AI 學習

主管機關建議的做法,以及你自己怎麼查

實務上怎麼做,這裡只引主管機關寫過的建議,不加工。

  • 商用前先問清楚授權鏈:電子郵件1140522c 建議先向 AI 模型之開發或管理者釐清有無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及得否轉授權第三人商業利用,並應遵循生成式 AI 提供者所訂定之使用規範。
  • 挑會扛責任的工具:電子郵件1140625 建議釐清 AI 模型開發商發布的使用者規則,並提到坊間已有公司承諾遇侵權時提供解決方案,建議可優先選擇此類軟體。
  • 自己留證:電子郵件1140516b 寫著作權人對於自己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得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
  • 把利用範圍寫進契約:電子郵件1150828c 寫授權未具體約定利用方式時,範圍是否包含編輯、修改、加字尚不明確,建議於契約中明文約定。

要自己查證,三個官方站各有入口:法條看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著作權法,函釋看智財局著作權主題網的解釋資料檢索、在內文欄輸入關鍵字就會列出令函案號與日期,裁判看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三個站都不用登入。

自己重跑一次:三個官方網站的查詢關鍵字 · text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著作權法 → 條號查詢
  3  5  10  10-1  11  12  22  44  46  51  52  64  65

智慧財產局 著作權主題網 → 資料檢索 → 解釋資料檢索 → 內文
  人工智慧   生成式   訓練資料   機器學習   AI生成
  (也可直接用令函案號查:1111031 / 1111212 / 114031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 裁判書查詢 → 全文檢索
  人工智慧 著作權
  生成式AI 著作權
  AI生成物
  查詢結果頁左上角會標示共幾筆;零筆就是零筆,不要往外推論

要標示、要留來源歷程,法律以外還有平台規則與技術做法:平台的標示規定看 ,把生成與編輯歷程寫進檔案本身看 與 。上傳到 AI 的參考圖與素材自己要先有授權,做法在 。

人工智慧基本法與外國規定:分清楚哪一條管得到你

人工智慧基本法於民國 115 年 1 月 14 日公布,全文 20 條,第 20 條寫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它是原則性的基本法,主要對象是政府:第 13 條第 2 項寫政府應確保訓練及產出結果足以展現國家多元文化價值與維護智慧財產權,第 18 條要求政府自施行後二年內完成相關法規的制定、修正或廢止。整部法沒有出現「著作」兩個字,也沒有規定 AI 生成物的著作權歸屬。

著作權這一側的專門指引還在路上。智財局在民國 115 年 7 月 20 日開了「生成式人工智慧著作權指引(初稿)」公聽會,會議紀錄於同年 8 月 3 日公布在著作權布告欄;查證當天布告欄上比它更新的公告都與 AI 無關,還沒有正式版本。

最後一句提醒:歐盟的 AI 法案與美國的登記實務常被當成「規定」,但它們不是台灣的規定,在台灣境內利用著作依的是我國著作權法,智財局在電子郵件1140310 也寫明著作權採屬地主義。兩邊差別可以參考 。本篇整理的是查證當天的原文,不做法律結論;有爭議請找智慧財產權方面的專業人士看你的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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