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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 EBA 意見書:電子貨幣代幣的 PSD2 過渡期到期,三種情境與四個條件

2026 年 2 月 12 日,歐洲銀行管理局發布意見書 EBA/OP/2026/01,說明它的不行動函所訂過渡期在 2026 年 3 月 2 日結束後,各國主管機關被建議怎麼做。本文依意見書與不行動函原文,說明三種情境、四個條件與兩項限制,以及為什麼這是建議而不是對業者直接生效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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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插圖:兩個部分重疊的圓角方框,左邊方框裡是一張支付卡,右邊方框裡是兩個相連的方塊,重疊的區域放著一枚硬幣,代表同時落在支付服務規則與加密資產規則之下的電子貨幣代幣
圖片:Mokaair (© Mokaair)

2026 年 2 月 12 日,歐洲銀行管理局(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EBA)發布意見書 EBA/OP/2026/01,向歐盟支付服務指令(PSD2)下的各國主管機關說明:它 2025 年發出的不行動函(No-Action Letter)所訂的過渡期在 2026 年 3 月 2 日結束後,該怎麼處理以電子貨幣代幣(EMT)進行、而且構成支付服務的交易。

本文於 2026 年 9 月 17 日查核,四份官方文件當天都重新抓取並讀到正文:意見書 PDF、EBA 2026 年 2 月 12 日新聞稿、EBA 2025 年宣布不行動函的新聞稿,以及不行動函 PDF。這是寫給各國主管機關的意見書,用的字是「建議(advises)」,不是對業者直接生效的規則。本站沒有實測,也不提供投資或法律意見;業者狀態與各國做法以各該主管機關當期公告為準。

這份文件是什麼:寫給各國主管機關的意見書

意見書 PDF 封面印著文號 EBA/OP/2026/01 與日期 12 February 2026。以 2026 年 9 月 17 日讀到的兩份檔案查核,這個文號在意見書 PDF 只出現在封面,在新聞稿頁面未見。

職權與程序寫在文件裡:第 5 段寫依據是 Regulation (EU) No 1093/2010 第 29(1)(a) 條;第 6 段寫依監理委員會議事規則第 14(7) 條通過,收件對象是依 PSD2 第 22(1) 條與 MiCA 第 93(1) 條指定的各國主管機關,而不是業者。文件裡的操作性句子一律是建議主管機關允許、要求或協調,沒有寫業者不遵循時的法律效果,也沒有寫各國必須照辦。

為什麼同一件事會被兩部法看到

意見書第 1 段寫出兩部法的編號:支付服務這邊是 Directive (EU) 2015/2366(PSD2),虛擬資產這邊是 Regulation (EU) 2023/1114(MiCA)。不行動函第 1 段解釋重疊怎麼來的:MiCA 第 48(2) 條規定電子貨幣代幣「視為電子貨幣」,因此落入 PSD2 第 4(25) 條「資金」的定義。

不行動函第 2 段接著寫,這表示電子貨幣代幣具有雙重性質:同時是 MiCA 規範的加密資產,也是 PSD2 意義下的電子貨幣或資金。MiCA 第 70(4) 條規定,打算就其加密資產服務提供支付服務的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CASP),可以自己提供,也可以與支付服務提供者(PSP)合作,前提是自己或合作對象已取得該項授權;同一段也寫明 MiCA 未明確指出哪些服務構成支付服務,於是有了雙重授權的問題。

不行動函同時做了兩件事:對歐盟執委會、理事會與歐洲議會,它建議長期上修法避免同一活動要依兩部法各取得一次授權,第 24 段主張修改 MiCA,使提供這類支付服務的業者只需依 MiCA 取得授權與受監理,不必依 PSD2 或未來的 PSD3 取得授權;對各國主管機關,它建議只把一部分涉及電子貨幣代幣的服務視為支付服務,並在到 2026 年 3 月 2 日為止的過渡期之後才要求 PSD2 授權。

2026 年 9 月 17 日查核。同一件事在兩份官方文件上出現不同日期時並列兩種寫法,不代來源判斷哪一個才對。
日期是什麼印在哪裡
2025-06-10不行動函的日期不行動函封面與署名
2025-06-02新聞稿寫的不行動函日期2026 年 2 月新聞稿
2026-02-12意見書發布日意見書封面與新聞稿
2026-03-01執行摘要寫的過渡期結束日不行動函執行摘要
2026-03-02過渡期結束日意見書與不行動函第 18 段
2026-07-01MiCA 第 143(3) 條過渡期上限意見書條件 D 與第 12 段

過渡期結束時的三種情境

EBA 表示,自不行動函發布以來,已有超過 100 家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非正式接觸各國主管機關,或已提出支付服務提供者的授權申請;新聞稿與意見書第 4 段都寫「超過 100 家」,用字略有不同。意見書第 4 段並寫,各會員國的授權工作量會不同,因此 EBA 發布這份意見書指導主管機關排定審查順序。

意見書第 7 段寫,想繼續進行屬於支付服務的電子貨幣代幣交易的業者,到過渡期結束時可能落在三種情境。情境一(第 8 段):已取得支付機構(PI)或電子貨幣機構(EMI)授權,或已與取得相應授權的支付服務提供者合作,這樣的業者可以在與自身或合作對象授權相稱的範圍內繼續進行電子貨幣代幣交易。第 14 段補充,業者也可以「例如」擔任已獲授權者的代理人,此時主管機關被建議評估該合作對象是否需要 MiCA 第 59 條的授權。

情境二(第 9 段):已提出申請但尚未取得授權。意見書建議 PSD2 主管機關在作成決定前允許其繼續進行屬於支付服務的電子貨幣代幣交易(包含跨境提供),但以下條件要全部滿足——A:申請已正式送交,且主管機關已取得 PSD2 第 5 條與 EBA 支付機構授權指引(EBA-GL-2017-09)要求的全部資訊與文件;B:申請人以詳盡、透明且迅速的方式回覆詢問;C:主管機關已查核申請人未受任何監理措施,也未違反 MiCA(或各國 VASP 制度)或其他歐盟法中對 PSD2 授權具重大相關性的要求,必要時包括與 MiCA 主管機關聯繫;D:依初步評估沒有理由預期申請人無法遵循 PSD2,且有合理依據預期申請會在「極短時間內」獲准。條件 D 之後另有獨立的但書:這項初步評估不妨礙主管機關最終仍駁回申請。

被允許繼續的情境二業者,第 10 段建議主管機關確保它在等待結果期間停止所有與「屬於支付服務之電子貨幣代幣」有關的行銷,且不對任何新客戶提供這類服務;第 11 段建議兩邊主管機關協調這些限制可能怎麼施加,例如在既有授權中加入相應限制。情境三(第 13 段)是沒有申請、或已申請但未滿足一項以上條件者:意見書建議主管機關自 2026 年 3 月 2 日起要求其停止提供這類服務,並終止對既有客戶提供該項服務(原文 offboard)。

四格圖解:情境一已有授權或已合作、情境二申請中且四個條件全滿足、兩項限制為停止行銷與不收新客、情境三停止服務並終止客戶服務
意見書第 8、9、13 段的三種情境:已取得授權或已與支付服務提供者合作、已提出申請且四個條件全部滿足、以及未達標者自 2026 年 3 月 2 日起停止服務並終止既有客戶的服務。 · 圖片:Mokaair (© Mokaair)

兩個過渡期、兩個日期:最容易混在一起的地方

條件 D 有一個特別情形:若某國把 MiCA 第 143(3) 條的過渡期訂到法定上限 2026 年 7 月 1 日,該國 PSD2 主管機關被建議確保上述「極短時間」無論如何不超過該日,或該機構依 MiCA 第 63 條被准予或被駁回授權之日,以較早者為準。第 12 段並排除第 10 段的兩項限制:依各國轉換 MiCA 第 143(3) 條之國內法獲准營業到同一時點者,不適用那兩項限制。這是兩個不同的過渡期:3 月 2 日那個管 PSD2 支付授權,7 月 1 日那個是各國 MiCA 過渡期的法定上限。

日期也有不一致。EBA 2026 年 2 月 12 日的新聞稿把不行動函寫成 2025 年 6 月 2 日,意見書第 1 段、不行動函封面與署名寫的是 2025 年 6 月 10 日;兩份都是 EBA 自己的官方文件,本文並列兩種寫法並註明各自出處。不行動函執行摘要另有一處寫 2026 年 3 月 1 日,與該文件第 18 段及意見書各處的 2026 年 3 月 2 日不同。

跟台灣讀者的關係,以及怎麼自己查

這份意見書處理的是歐盟境內的 PSD2 授權;本文查核日讀到的版本沒有提到歐盟以外的使用者或服務,也沒有寫 2026 年 3 月 2 日之後的執行結果或統計。台灣讀者會受到什麼影響,文件裡沒有寫,本文也不推定。以下是編輯設計的例子,不是對任何業者的描述:某個歐盟平台上的電子貨幣代幣轉帳功能之後還在不在、範圍多大,取決於該平台落在哪一種情境與它所在會員國主管機關怎麼做。

要確認現況,回到 EBA 官網那兩個新聞稿頁與它們掛的 PDF。要注意不行動函 PDF 掛在 2025 年 6 月的路徑下,但本文抓取時伺服器回的 Last-Modified 是 2026 年 2 月 17 日,所以本文引用的一律是 2026 年 9 月 17 日在該網址讀到的版本,不宣稱 2025 年 6 月當時的文字就是如此。

常見問題

這份意見書對業者有法律拘束力嗎?

意見書的收件對象是依 PSD2 第 22(1) 條與 MiCA 第 93(1) 條指定的各國主管機關,操作性句子用的是建議。文件本身沒有寫它對業者有直接法律拘束力,也沒有寫業者不遵循時的法律效果。業者實際會遇到什麼,取決於所在會員國的主管機關依自己的法制怎麼做。

2026 年 3 月 2 日之後,歐盟平台的電子貨幣代幣轉帳就一律不能用了嗎?

意見書沒有這樣寫。它分成三種情境:已取得支付機構或電子貨幣機構授權、或已與已獲授權的支付服務提供者合作者,可以在與該授權相稱的範圍內繼續;已提出申請但尚未取得授權者,在四個條件全部滿足時,主管機關被建議允許其繼續,但應停止相關行銷並不再對新客戶提供;沒有申請或條件未全部滿足者,主管機關被建議自 2026 年 3 月 2 日起要求其停止提供這類服務,並終止對既有客戶提供該項服務。落在哪一種情境由主管機關判斷。

條件 D 說的「極短時間」是多久?

意見書沒有給出天數或月數。唯一寫出來的外部界線出現在一種特別情形:若某國把 MiCA 第 143(3) 條的過渡期訂到法定上限 2026 年 7 月 1 日,該國 PSD2 主管機關被建議確保這段極短時間不超過該日,或該機構依 MiCA 第 63 條被准予或被駁回授權之日,以較早者為準。

為什麼不行動函會有兩個日期?

因為兩份官方文件寫得不一樣。EBA 2026 年 2 月 12 日的新聞稿寫 2025 年 6 月 2 日,意見書第 1 段、不行動函封面與文末署名寫 2025 年 6 月 10 日。EBA 沒有說明這個差異,本文把兩種寫法並列並註明各自出處,不代來源判斷哪一個才對。至於過渡期長度,新聞稿寫 9 個月、意見書第 4 段寫「刻意限制為九個月」,EBA 沒有列出計算式,本文照 EBA 的說法寫,不自行推算起訖。

這份意見書有延長過渡期嗎?

沒有。2026 年 3 月 2 日這個日期在意見書裡沒有被改動,文件裡也沒有順延或展延的字眼。意見書處理的是過渡期結束之後,主管機關該怎麼排優先順序、允許誰繼續、要求誰停止。

MiCA 第 143(3) 條的 2026 年 7 月 1 日,跟這個過渡期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2026 年 3 月 2 日出自 EBA 的不行動函,處理的是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要不要再取得一張 PSD2 授權;2026 年 7 月 1 日出自 MiCA 第 143(3) 條,是各國給既有業者繼續提供加密資產服務的過渡期法定上限。意見書只在條件 D 與第 12 段提到後者,用它當上限與排除範圍。

業者被要求終止對客戶提供服務時,帳上的電子貨幣代幣會怎麼處理?

意見書沒有寫。它只寫到主管機關被建議要求未達標的業者停止提供屬於支付服務的電子貨幣代幣服務,並終止對這些服務的既有客戶提供該項服務(原文用的字是 offboard),沒有寫通知期、緩衝時間或資產如何返還。這些要看各國主管機關與各業者自己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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