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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虚拟资产服务法三读通过:七种服务商、稳定币许可与仍未定的施行日

2026 年 6 月 30 日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虚拟资产服务法,同年 7 月 22 日制定公布全文 56 条。本文依金管会新闻稿与两个官方法规数据库,说明七种虚拟资产服务商、分种类许可、稳定币的准备资产规定,以及第 55 条的 12 个月与 21 个月过渡期为何还没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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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插图:左边是一座天平,右边是七个方块与一枚硬币,代表七种虚拟资产服务商与稳定币;下方时间轴的前两个节点是实心,第三个节点以虚线表示施行日期尚未决定
图片:Mokaair (© Mokaair)

2026 年 6 月 30 日,台湾立法院院会三读通过《虚拟资产服务法》草案;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会)同日发布新闻稿,把制定重点分成强化虚拟资产服务商监管、规范稳定币发行及管理、市场防止不公正行为与既存业者过渡期间四项。这部法之后以华总一经字第11500067161号令制定公布,公布日是 2026 年 7 月 22 日,全文 56 条。

本文于 2026 年 9 月 16 日核查,读的是金管会三读新闻稿、金管会主管法规共用系统的法规内容页、全国法规资料库的条文页,以及金管会证券期货局的业者名单页。本站没有做任何实测,也不提供投资或税务建议;施行状态与业者登记状态一律以主管机关当期公告为准,官方没有写的地方本文写成官方未说明,不做推算。

这部法现在生效了吗: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

公布不等于施行。第 56 条全文只有一句:“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金管会主管法规共用系统的法规内容页,在公发布日旁标示“※本次发布之条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实施)”;全国法规资料库写着“※本法规部分或全部条文尚未生效,最后生效日期:未定”。以上是本文核查日在这两个官方页面读到的状态。

金管会的三读新闻稿自己也写“本法案施行日期将由行政院另定之”。行政院会在什么时候、依什么条件公告施行日期,第 56 条与新闻稿都没有写。金管会表示未来将持续积极办理授权子法之拟订,并依立法院财政委员会通过之附带决议与各委员建议讨论;子法共有几项、何时完成,新闻稿没有写。

“未定”不是形式问题。第 55 条给既有业者的两段期间,起算点都写“本法施行后”;施行日期还没有公告,这两段期间就还没有开始计算,也换算不出任何日历日期。看到“几月施行”这类说法,可以直接回到上述两个法规数据库页面确认生效状态。

既有业者的过渡期:12 个月与 21 个月都从施行后起算

第 55 条第 1 项写的是:本法施行前已依洗钱防制法第 6 条第 1 项完成洗钱防制登记之虚拟资产服务商,或已依主管机关规定提供虚拟资产服务之金融机构,应于本法施行后十二个月内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并于本法施行后二十一个月内经主管机关许可及发给许可证照;届期未申请或未取得者,不得继续经营虚拟资产业务。

第 55 条第 2 项只有一句:“前项取得许可证照期限,必要时得延长三个月,并以一次为限。”“前项取得许可证照期限”指的是二十一个月那一段,所以 3 个月的延长挂在取得许可证照的期限上,不是申请许可的十二个月。新闻稿只写“必要时,得延长 3 个月,并以 1 次为限”,没有说明延的是哪一段。

没有完成洗钱防制登记的业者,不在第 55 条第 1 项的过渡期里。条文没有写既有业者在过渡期内能不能照常营业、客户资产怎么处理,也没有写届期没取得许可证照要如何结束服务。比较接近的是第 46 条第 3 项至第 5 项:业务或财务显著恶化,不能支付债务或有损及客户权益之虞时,主管机关得禁止移转资产,或命令业者将业务移转予其他服务商,无法自行商定承受人时得指定承受人;条文没有明写是否适用于届期的情形。

2026 年 9 月 16 日核查;期限依条文原文整理。施行日期尚未公告,表中的期间都还没有开始起算。
期限法条起算点
申请许可 12 个月第 55 条第 1 项本法施行后起算
取得许可证照 21 个月第 55 条第 1 项本法施行后起算
延长 3 个月,一次为限第 55 条第 2 项挂在 21 个月的期限上
施行日期未定第 56 条由行政院定之

谁要申请:七种虚拟资产服务商,分种类发证

第 6 条第 1 项先画出适用范围:依本法经营之虚拟资产业务,系“在我国境内为他人提供下列服务为业”(条文所称我国即台湾),并列出七款——虚拟资产与新台币、外国货币及大陆地区、香港或澳门货币间之交换;虚拟资产间之交换;虚拟资产之移转;保管或管理虚拟资产或用以控制虚拟资产之工具;虚拟资产之发行或销售;受让虚拟资产并约定返还或给付相同或较高数量或价值之虚拟资产;以及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定之虚拟资产服务。

第 6 条第 2 项再依业务定服务商种类,共七种:虚拟资产交换商、交易平台商、移转商、保管商、承销商、借贷商,以及其他虚拟资产服务商;法条的正式名称每一种都带“虚拟资产”四个字,新闻稿用的是去掉前缀的简称。第 7 条第 1 项规定服务商应依这些种类分别取得许可及发给许可证照,始得营业——许可是分种类发的。

第 7 条第 3 项规定境外虚拟资产服务商在台湾境内设分支机构须经主管机关许可及发给许可证照,第 4 项规定金融机构得经许可兼营。第 9 条把组织限于股份有限公司,第 10 条第 1 项要求名称标明“虚拟资产”字样,两条各有但书;第 29 条第 1 项写“虚拟资产服务商非加入同业公会,不得营业”。第 11 条的最低资本额与营业保证金由主管机关定之。

四格图解:七款业务、七种服务商、分种类取得许可证照、加入同业公会才能营业
七款业务(第 6 条第 1 项)、七种服务商(第 6 条第 2 项)、分种类取得许可及许可证照(第 7 条第 1 项),以及非加入同业公会不得营业(第 29 条第 1 项)。 · 图片:Mokaair (© Mokaair)

稳定币:一张许可、十足准备资产、不得付息

第 3 条第 6 款把稳定币定义为“表彰与单一或多个法定货币之价值连结,以维持其价值稳定之虚拟资产”。第 34 条第 1 项规定“在我国发行稳定币,应由发行人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第 2 项规定“主管机关为前项许可前,应会商中央银行同意”——一张由金管会核发的许可,核发前必须先取得中央银行同意,不是两个机关各发一张。

第 36 条第 1 项规定,稳定币发行人应设置与维持十足之准备资产,储存于境内之金融机构,且与其自有财产分别独立,除依第 2 项规定缴存之准备金外,应全数信托予金融机构保管,并进行定期查核。那个但书要注意——交付信托的是扣掉准备金之后的全数,不是百分之百。第 2 项的“一定金额”与缴存比率由中央银行会商主管机关定之,条文没有写数字。

第 37 条规定发行人应以面额发行及赎回,并明文“就其发行之稳定币,不得支付任何形式之利息或收益”,也不得拒绝持有人申请赎回,但其他法律或主管机关另有规定者除外。第 38 条规定发行人破产时,准备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团,稳定币持有人对该准备资产有优先受清偿之权。

条文没有把境外发行的稳定币一律排除。第 35 条规定服务商提供第 6 条第 1 项各款服务涉及稳定币者,除主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确保该稳定币依第 34 条第 1 项许可发行,或经申请主管机关同意交易,才得提供服务;同意交易的程序与条件由主管机关会商中央银行另订。条文没有列出哪些稳定币可以在台湾交易。

法还没施行之前:现在适用的是洗钱防制登记制

本法施行之前,台湾现行的是洗钱防制登记制。金管会证券期货局的业者专页写明:“依洗钱防制法第 6 条第 1 项规定,提供虚拟资产服务之事业或人员未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完成洗钱防制登记者,不得提供虚拟资产服务。违反者将有 2 年以下之刑事责任。”该页分三类列出业者,依标示 2026 年 9 月 3 日更新的版本,已完成登记 10 家、自行申请废止 1 家、未完成登记之原声明业者 18 家。

以下是编辑设计的例子,不是实测。假设有人把资产放在一家本地平台,看到三读通过的新闻,以为下个月就得换平台:照条文读,施行日期还没有公告,第 55 条给的是既有已完成洗钱防制登记业者的过渡期,不是立刻断线。可以做的是到证期局那一页确认自己用的业者被列在哪一类,并记住那页的更新日期。本站不比较、也不推荐任何业者。

本法施行之后,和一般用户比较有关的有几条:第 18 条要求服务商为客户保管之资产与其自有财产分别独立,破产时客户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团;第 19 条要求客户留存的法定货币交付信托或取得银行十足之履约保证;第 20 条规定不得拒绝客户提取或转出其资产,但对疑似不法或明显异常交易得暂停。罚则方面,违反第 42 条第 1 项或第 4 项关于虚伪诈欺与操纵行为者,依第 47 条第 1 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二亿元以下罚金;未经许可经营虚拟资产业务、境外业者未经许可在境内设分支机构或未经许可发行稳定币,依第 48 条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亿元以下罚金。

常见问题

虚拟资产服务法已经施行了吗?

截至本文核查日 2026 年 9 月 16 日还没有。第 56 条写“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金管会主管法规共用系统标示本次发布之条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全国法规资料库写“本法规部分或全部条文尚未生效,最后生效日期:未定”。施行日期何时公告、依什么条件公告,官方文件没有说明。

现在用的平台会马上不能用吗?

条文没有这样写。第 55 条第 1 项给既有业者的是本法施行后 12 个月内申请许可、21 个月内取得许可证照的期间,起算点是施行日期;施行日期还没有公告,这两段期间就还没有开始。既有业者在过渡期内能不能照常营业、客户资产怎么处理、届期没取得许可证照要如何结束服务,条文都没有明写。

12 个月、21 个月换算成日期是哪一天?

目前算不出来。两段期间都从“本法施行后”起算,而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本文核查日还没有公告,所以没有可以写出来的到期日。第 55 条第 2 项的三个月延长也只挂在取得许可证照的 21 个月期限上,条文没有把它挂在申请许可的期限上。

在台湾发行稳定币要经过谁同意?

第 34 条第 1 项规定发行人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第 2 项规定主管机关为许可前应会商中央银行同意。也就是一张由金管会核发的许可,核发之前必须取得中央银行同意,不是两个机关各发一张。发行人限于股份有限公司,最低实收资本额由主管机关定之,条文没有写金额。

要怎么查一家业者现在的状态?

目前能查的是洗钱防制登记制的名单,不是本法的许可名单,因为本法的许可名单在施行前并不存在。金管会证券期货局的“提供虚拟资产服务之事业或人员”专页,分成已完成洗钱防制登记、自行申请废止登记与未完成登记三类列出业者,页面标示的更新日期是 2026 年 9 月 3 日。名单会随每次更新变动,看的时候要一并记下更新日期。

稳定币发行人要对外披露什么?

第 41 条第 1 项列出六项应披露的信息:发行说明文书,准备资产管理政策及稳定币赎回政策,流通在外之稳定币余额,准备资产之组成内容、价值及依第 36 条第 1 项进行定期查核之结果,准备资产之外部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主管机关指定之信息。披露频率与方式的办法由主管机关会商中央银行定之。

我自己去用境外平台,这部法有规定吗?

本法没有针对个人使用境外平台的行为订条文。第 6 条第 1 项的适用范围是“在我国境内为他人提供”服务为业,第 7 条第 3 项管的是境外服务商在境内设分支机构。条文没有写,就不能推论,也不能反过来读成官方确认可以自由使用。

非同质化代币也受这部法规范吗?

第 3 条第 1 款把表彰之价值具不可代替性之非同质化代币排除在虚拟资产的定义之外,数字形式之新台币、外国货币及大陆地区、香港或澳门发行之货币、有价证券及依其他法令发行之金融资产也被排除。条文没有说这些改由谁管,属于官方未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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