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分享

聽業務員說明時該問的問題:把口語說法換回條款用語

「還本」「保證給付」「終身有保障」是口語的簡稱,保險單條款上另有正式名稱: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保證期間、保險期間、除外責任、等待期。這篇整理一張對照表與一份提問清單,每一題都標出依據的條次——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告知義務、第一百六十三條區分的三種身分、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的登錄證與授權範圍、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要求明定的事項,以及投保前就查得到的條款文件。不談怎麼挑保單,只談怎麼把一句話對回條款。

更新日期: 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插圖:左側三張淺藍色小卡代表口語說法,中間一個箭頭指向右側一份攤開的條款文件,文件上有一行被標成橘色的條文,上方插著一枚橘色書籤,下方一行字寫著換回條款用語
圖片:Mokaair (© Mokaair)

這篇不教怎麼選保單,處理的是更前面的一件小事:把聽到的口語說法換回保險單條款上的正式名稱,再問那句話寫在條款第幾條。

下面是一張對照表與每一題的依據。這篇不比較費率、不建議保額,也不談哪一種險種值得買。

三種身分,一張登錄證

保險法把招攬端分成三種身分:第八條之一的保險業務員、第八條的保險代理人、第九條的保險經紀人。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保險、領有執業證照後始得執行業務;保險經紀人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被保險人洽訂契約、負忠實義務,洽訂前於主管機關指定範圍內應主動提供書面分析報告,收取報酬者應告知標準。

業務員這一端由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規範:非依規則登錄、領得登錄證,不得為所屬公司招攬保險(第三條);招攬時應出示登錄證並告知授權範圍(第六條);登錄證有效期間五年,期滿前應辦妥換發,未辦妥前不得招攬(第九條);登錄檔案應載明授權招攬行為之範圍與得招攬之保險種類,利害關係人必要時得向公會及所屬公司查詢(第八條);招攬行為界定為解釋商品內容及保單條款、說明填寫要保書注意事項、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等(第十五條)。

說明義務主要寫在機構身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金融服務業訂約前應確保商品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並充分說明商品與契約之重要內容、充分揭露風險。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六條把它落成制度,明定招攬人員應充分瞭解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的基本資料、投保條件、投保目的及需求、繳費資金來源與適合度;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列的紀錄項目——出示合格登錄證、說明獲授權招攬的商品、商品重要條款與除外責任、契約撤銷權——就是現成的清單。

對照表:這句話在條款上叫什麼

中間那一欄是翻條款要用的關鍵字。

口語說法與保險單條款正式名稱對照,依現行示範條款與法規條次整理;查證於 2026 年 9 月。
聽到的說法條款上的正式名稱該問的問題
還本、保本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生存保險金寫在第幾條?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在哪一頁?
保證給付保證期間、保證金額寫進條款了,還是只在簡介、建議書上?哪一條?幾年?
終身有保障保險期間、繳費期間、保證續保保險期間到幾歲?繳費期間幾年?保證續保還是非保證續保?
這個一定賠給付項目、除外責任、給付限制、等待期(觀察期)給付項目在第幾條?除外責任幾款?疾病定義裡有沒有等待期?
幫你調整、幫你轉換契約變更、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解約辦的是哪一種?辦完後保險金額、保險期間、保險費各變什麼?
繳不出來先停一下寬限期間、保險費墊繳、停效、復效、保險單借款寬限期間幾天?停效後多久內可復效?要不要可保證明?
不用寫、寫了會保不過告知義務(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既往症、契約解除不據實說明的法律效果是什麼?保險人多久內可解除契約?
三欄對照圖:左欄四句口語說法,中欄對應的條款正式名稱,右欄該翻到條款的哪一節,最下方一條橫幅寫著每一列的最後一題都一樣
由左往右看:先把聽到的一句話換成中欄的正式名稱,再照右欄去翻條款的那一節;每一列最後都回到同一題,也就是這句話寫在條款第幾條。 · 圖片:Mokaair (© Mokaair)
閱讀完整文字說明

三欄對照圖。左欄是四句常聽到的口語說法:還本、保本;終身有保障;這個一定賠;不用寫。中欄是條款上的正式名稱,依序為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與生存保險金;保險期間、繳費期間與保證續保或非保證續保;給付項目、除外責任、給付之限制與等待期;告知義務。右欄是該翻到條款的哪一節,依序為歷年解約金額例表所在的附表與頁碼、契約有效期間那一條與要保書及保險單首頁的標示、除外責任列了哪幾款與疾病定義裡有沒有等待期、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圖的下方寫著每一列的最後一題都一樣:這句話寫在條款第幾條。

每一題為什麼要問

依表格順序,每一題的依據:

  • 還本、保本: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現行版民國一百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修正)第九條是解約金,註明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附表,第十三條是生存保險金的申領;該例表依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九條應揭露。
  • 保證給付: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簡介、商品說明書、建議書等文書應與審查通過之保險單條款、費率及要保書相符;條款上的正式名稱是保證期間,名詞定義見保險金年金給付(乙型)共通性條款示範內容,至少十年。
  • 終身有保障: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現行版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第三條是保險期間,第十三條分成保證續保與非保證續保兩版;非保證續保應在要保書與保險單首頁標示(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八十七之一點)。
  • 這個一定賠:理賠是個案認定。同份示範條款第六條是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第十一條是給付之限制,第十二條是除外責任,第十九條的申領文件寫明醫療費用收據正本;第二條的疾病定義未另訂等待期,上限見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重大疾病及癌症保險九十日、其餘健康保險三十日。
  • 幫你調整與繳不出來: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九條是契約終止、第二十條是減額繳清保險、第二十一條是展期定期保險、第五條是寬限期間與效力停止、第七條是復效、第二十二條是保險單借款;第二十八條定契約內容變更應經雙方書面同意並批註。

告知義務是要保人自己的義務

最後一列不一樣,因為責任在自己身上。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有隱匿、遺漏不為說明或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危險發生後亦同。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不得解除。

這個效果落在要保人身上,不會因為契約以外的任何說法而改變。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八條、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第十四條都把它寫成條款,標題就叫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招攬那一端另有行為規範,寫在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九條(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二日修正)。

投保前就查得到的文件

保單條款不是簽約後才拿得到的東西。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保險商品應揭露契約條款、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的金額例表、減額繳清保險及展期定期保險之規範、契約轉換規定及限制、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等;第十二條規定說明文件應登載於公司及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並備置於各分支機構。

  1. 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在這裡,也是日後認定告知義務的依據。
  2. 保險單條款全文:給付項目、除外責任、名詞定義、契約變更與契約撤銷權都在裡面(示範條款定,保險單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得撤銷)。
  3. 商品說明書、簡介與建議書: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應與審查通過的條款、費率及要保書相符。
  4. 費率表與各項金額例表:歷年解約金額、減額繳清保險金額、展期定期保險的展延期間都以表列呈現。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把人壽保險業的爭議分成理賠類與非理賠類,非理賠類的類型名稱包含業務招攬爭議、停效復效爭議與契約變更——都是條款有專條、口語上卻常被一句話帶過的環節。

最新旅遊情報攻略

資料來源

生活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