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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約、停效與復效:繳不出保費時有哪些選項

人壽保險費繳不出來時,保險法與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給了哪幾條路。這篇逐條整理催告與三十日寬限期間、效力停止、停效六個月內與六個月後的兩種復效程序與二年期限,並比較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與自動墊繳保險費在保額、保險期間與繳費上的差別,另附解約金與保單借款的法定下限,以及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與責任準備金的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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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保單文件旁有一條分岔的路徑,一邊通往三個並排的選項方塊,一邊通往一個沙漏
圖片:Mokaair (© Mokaair)

保險費繳不出來時,人壽保險契約不會立刻消失。保險法與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把它拆成幾個前後相接的階段:寬限期間、效力停止、恢復效力,中間還夾著幾個要保人可以主動申請的契約變更。

這篇整理每一條路在條款上的效果:催告與三十日寬限期間從哪天起算、停效後六個月內與六個月後的復效程序差在哪、三個契約變更選項各自動到保額還是保險期間,以及「還本」「保本」對應到條款裡的哪個名稱。

催告、寬限期間與效力停止

保險法第 116 條第 1 項: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三十日從催告到達起算,不是從保險費到期日起算。現行第 116 條共有八項,停效、催告、復效與墊繳都寫在同一條裡。第 2 項規定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並要求保險人將催告通知被保險人。

示範條款第五條按繳別分寫:年繳或半年繳自催告到達翌日起算寬限期間,不得低於三十日;月繳或季繳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算,同樣不得低於三十日。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停效之後:六個月是一條線,二年是另一條

停效不等於契約消滅。第 116 條第 3 項把復效切成兩段: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六個月後申請者,保險人得於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要求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不得拒絕。第 4 項:保險人未於期限內要求可保證明,或收到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第 5 項是期間上限: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第 6 項規定期限屆滿後保險人有終止契約之權。示範條款第七條另加兩個期限:可保證明未於約定期間(不得低於十日)交齊者得退回該次申請,公司並應於復效期限屆滿前不低於三個月通知要保人有申請復效之權利。

保險費未繳之後的分岔流程圖,右側依序是催告、寬限期間、停效與六個月內外兩條復效路徑,左側並列停效前可申請的三個選項
右邊那條線是沒有申請任何變更時契約自己會走的路,左邊三個方塊是停效前可以申請的選項。 · 圖片:Mokaair (© Moka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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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邊是停效之前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的三個選項:減額繳清保險,保額降低而保險期間不變,不必再繳費,依示範條款第二十條;展期定期保險,保額不變而保險期間縮短,不必再繳費,依第二十一條;自動墊繳保險費,原契約不變,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墊繳並計息,耗盡後契約效力停止,依第六條。三者的共同前提是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右邊是沒有申請任何變更時契約自己會走的路:第二期以後的保險費到期未交付,年繳與半年繳自催告到達起算、月繳與季繳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起算寬限期間,寬限期間不得低於三十日且契約此時仍然有效,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則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停效後分成兩條復效路徑:停效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與契約約定之利息,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不必提供可保證明;停效六個月後,保險人得於申請日起五日內要求被保險人可保證明,收齊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即視為同意恢復效力,除危險程度重大變更外不得拒絕。最後,申請復效的期限自停效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且不得遲於保險期間屆滿日,期限屆滿後保險人有終止契約之權。依據為保險法第 116 條與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停效之前可以選的三條路

示範條款在停效之前給了三個不必再拿出現金、效果卻完全不同的選項,共同前提都是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這些變更依第二十八條應經雙方同意,由公司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 減額繳清保險(第二十條):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躉繳保險費,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保額降低、保險期間不變。
  • 展期定期保險(第二十一條):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保險金額扣除保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展延期間依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保額不變、保險期間縮短。
  • 自動墊繳保險費(第六條):三者中唯一維持原契約的。要保人事先聲明後,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的保險費由公司以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自動墊繳並計息,利率不得超過該保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契約效力停止。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民國 113 年 9 月 23 日修正)四種契約變更與終止契約的條款效果;查證於 2026 年 9 月。
選項保險金額保險期間是否再繳費依據
減額繳清保險降低為減額繳清保險金額不變不必再繳示範條款第二十條
展期定期保險原保額扣除借款或墊繳本息後餘額縮短為附表展延期間,不逾原滿期日不必再繳示範條款第二十一條
自動墊繳保險費不變不變,保單價值準備金耗盡後停效由保單價值準備金墊繳並計息示範條款第六條
減少保險金額依申請減少,不低於最低承保金額不變按減額後保額續繳示範條款第十九條
終止契約保障終止結束償付解約金保險法第 119 條、示範條款第九條

解約金、保單借款與不得訴訟請求

保險法第 119 條: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示範條款第九條並要求逾期償付應加計利息,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列在保單附表。

保單借款依第 120 條: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第 3 項規定,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契約效力自該日停止;保險人未依規定通知時,依第 4 項自其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返還者,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第 5 項規定這兩種停效準用第 116 條第 3 項至第 6 項復效。

第 117 條第 1 項另規定: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條文給保險公司的手段是催告與停效,不是訴訟。

名詞正名:三個「準備金」不是同一件事

保單價值準備金依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是以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計算的準備金,掛在個別契約上,前面所有選項都從它出發。解約金是終止契約時實際償付的金額,兩者不相等:第 119 條寫的是不得少於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責任準備金則是保險法第 11 條列在保險業應提存的各種準備金之一,依第 145 條由保險業逐年提存,是保險業的財務科目,這五個字在示範條款全文裡一次都沒有出現。

「還本」「保本」是行銷場合的說法,不是保單條款的給付名稱:示範條款裡對應的名稱是生存保險金(第十三條),終止契約拿回來的叫解約金。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二十七點規範的也是「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等相關數據」與「生存還本保險金」的列示方式,沒有「保本」這個給付項目。

終止契約在條款上會失去什麼

終止的效果是保障隨之結束:契約終止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保險責任。日後再投保同類保險是一份新契約,必須重新履行告知義務並重新核保,核保看的是申請當下的年齡與健康狀況;有等待期(觀察期)設計的險種,等待期也隨新契約重新起算。原契約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則在終止時結算為解約金。這些是條款上的效果,不是要不要終止的判斷;個別保單的條次與附表都可能與示範條款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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