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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 EBA 意见书:电子货币代币的 PSD2 过渡期到期,三种情境与四个条件

2026 年 2 月 12 日,欧洲银行管理局发布意见书 EBA/OP/2026/01,说明它的不行动函所定过渡期在 2026 年 3 月 2 日结束后,各国主管当局被建议怎么做。本文依意见书与不行动函原文,说明三种情境、四个条件与两项限制,以及为什么这是建议而不是对服务商直接生效的规则。

阅读时间约 12 分钟

原创插图:两个部分重叠的圆角方框,左边方框里是一张支付卡,右边方框里是两个相连的方块,重叠的区域放着一枚硬币,代表同时落在支付服务规则与加密资产规则之下的电子货币代币
图片:Mokaair (© Mokaair)

2026 年 2 月 12 日,欧洲银行管理局(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EBA)发布意见书 EBA/OP/2026/01,向欧盟支付服务指令(PSD2)下的各国主管当局说明:它 2025 年发出的不行动函(No-Action Letter)所定的过渡期在 2026 年 3 月 2 日结束后,该怎么处理以电子货币代币(EMT)进行、而且构成支付服务的交易。

本文于 2026 年 9 月 17 日核查,四份官方文件当天都重新抓取并读到正文:意见书 PDF、EBA 2026 年 2 月 12 日新闻稿、EBA 2025 年宣布不行动函的新闻稿,以及不行动函 PDF。这是写给各国主管当局的意见书,用的字是“建议(advises)”,不是对服务商直接生效的规则。本站没有实测,也不提供投资或法律意见;服务商状态与各国做法以各该主管当局当期公告为准。

这份文件是什么:写给各国主管当局的意见书

意见书 PDF 封面印着文号 EBA/OP/2026/01 与日期 12 February 2026。以 2026 年 9 月 17 日读到的两份文件核查,这个文号在意见书 PDF 只出现在封面,在新闻稿页面未见。

职权与程序写在文件里:第 5 段写依据是 Regulation (EU) No 1093/2010 第 29(1)(a) 条;第 6 段写依监督委员会议事规则第 14(7) 条通过,收件对象是依 PSD2 第 22(1) 条与 MiCA 第 93(1) 条指定的各国主管当局,而不是服务商。文件里的操作性句子一律是建议主管当局允许、要求或协调,没有写服务商不遵循时的法律效果,也没有写各国必须照办。

为什么同一件事会被两部法看到

意见书第 1 段写出两部法的编号:支付服务这边是 Directive (EU) 2015/2366(PSD2),加密资产这边是 Regulation (EU) 2023/1114(MiCA)。不行动函第 1 段解释重叠怎么来的:MiCA 第 48(2) 条规定电子货币代币“视为电子货币”,因此落入 PSD2 第 4(25) 条“资金”的定义。

不行动函第 2 段接着写,这表示电子货币代币具有双重性质:同时是 MiCA 规范的加密资产,也是 PSD2 意义下的电子货币或资金。MiCA 第 70(4) 条规定,打算就其加密资产服务提供支付服务的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CASP),可以自己提供,也可以与支付服务提供者(PSP)合作,前提是自己或合作对象已取得该项授权;同一段也写明 MiCA 未明确指出哪些服务构成支付服务,于是有了双重授权的问题。

不行动函同时做了两件事:对欧盟委员会、理事会与欧洲议会,它建议长期上修法避免同一活动要依两部法各取得一次授权,第 24 段主张修改 MiCA,使提供这类支付服务的服务商只需依 MiCA 取得授权与受监管,不必依 PSD2 或未来的 PSD3 取得授权;对各国主管当局,它建议只把一部分涉及电子货币代币的服务视为支付服务,并在到 2026 年 3 月 2 日为止的过渡期之后才要求 PSD2 授权。

2026 年 9 月 17 日核查。同一件事在两份官方文件上出现不同日期时并列两种写法,不代来源判断哪一个才对。
日期是什么印在哪里
2025-06-10不行动函的日期不行动函封面与署名
2025-06-02新闻稿写的不行动函日期2026 年 2 月新闻稿
2026-02-12意见书发布日意见书封面与新闻稿
2026-03-01执行摘要写的过渡期结束日不行动函执行摘要
2026-03-02过渡期结束日意见书与不行动函第 18 段
2026-07-01MiCA 第 143(3) 条过渡期上限意见书条件 D 与第 12 段

过渡期结束时的三种情境

EBA 表示,自不行动函发布以来,已有超过 100 家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非正式接触各国主管当局,或已提出支付服务提供者的授权申请;新闻稿与意见书第 4 段都写“超过 100 家”,用字略有不同。意见书第 4 段并写,各成员国的授权工作量会不同,因此 EBA 发布这份意见书指导主管当局排定审查顺序。

意见书第 7 段写,想继续进行属于支付服务的电子货币代币交易的服务商,到过渡期结束时可能落在三种情境。情境一(第 8 段):已取得支付机构(PI)或电子货币机构(EMI)授权,或已与取得相应授权的支付服务提供者合作,这样的服务商可以在与自身或合作对象授权相称的范围内继续进行电子货币代币交易。第 14 段补充,服务商也可以“例如”担任已获授权者的代理人,此时主管当局被建议评估该合作对象是否需要 MiCA 第 59 条的授权。

情境二(第 9 段):已提出申请但尚未取得授权。意见书建议 PSD2 主管当局在作出决定前允许其继续进行属于支付服务的电子货币代币交易(包含跨境提供),但以下条件要全部满足——A:申请已正式送交,且主管当局已取得 PSD2 第 5 条与 EBA 支付机构授权指南(EBA-GL-2017-09)要求的全部信息与文件;B:申请人以详尽、透明且迅速的方式回复询问;C:主管当局已核查申请人未受任何监管措施,也未违反 MiCA(或各国 VASP 制度)或其他欧盟法中对 PSD2 授权具重大相关性的要求,必要时包括与 MiCA 主管当局联系;D:依初步评估没有理由预期申请人无法遵循 PSD2,且有合理依据预期申请会在“极短时间内”获准。条件 D 之后另有独立的但书:这项初步评估不妨碍主管当局最终仍驳回申请。

被允许继续的情境二服务商,第 10 段建议主管当局确保它在等待结果期间停止所有与“属于支付服务之电子货币代币”有关的营销,且不对任何新客户提供这类服务;第 11 段建议两边主管当局协调这些限制可能怎么施加,例如在既有授权中加入相应限制。情境三(第 13 段)是没有申请、或已申请但未满足一项以上条件者:意见书建议主管当局自 2026 年 3 月 2 日起要求其停止提供这类服务,并终止对既有客户提供该项服务(原文 offboard)。

四格图解:情境一已有授权或已合作、情境二申请中且四个条件全满足、两项限制为停止营销与不收新客、情境三停止服务并终止客户服务
意见书第 8、9、13 段的三种情境:已取得授权或已与支付服务提供者合作、已提出申请且四个条件全部满足、以及未达标者自 2026 年 3 月 2 日起停止服务并终止既有客户的服务。 · 图片:Mokaair (© Mokaair)

两个过渡期、两个日期:最容易混在一起的地方

条件 D 有一个特别情形:若某国把 MiCA 第 143(3) 条的过渡期定到法定上限 2026 年 7 月 1 日,该国 PSD2 主管当局被建议确保上述“极短时间”无论如何不超过该日,或该机构依 MiCA 第 63 条被准予或被驳回授权之日,以较早者为准。第 12 段并排除第 10 段的两项限制:依各国转换 MiCA 第 143(3) 条之国内法获准营业到同一时点者,不适用那两项限制。这是两个不同的过渡期:3 月 2 日那个管 PSD2 支付授权,7 月 1 日那个是各国 MiCA 过渡期的法定上限。

日期也有不一致。EBA 2026 年 2 月 12 日的新闻稿把不行动函写成 2025 年 6 月 2 日,意见书第 1 段、不行动函封面与署名写的是 2025 年 6 月 10 日;两份都是 EBA 自己的官方文件,本文并列两种写法并注明各自出处。不行动函执行摘要另有一处写 2026 年 3 月 1 日,与该文件第 18 段及意见书各处的 2026 年 3 月 2 日不同。

跟台湾读者的关系,以及怎么自己查

这份意见书处理的是欧盟境内的 PSD2 授权;本文核查日读到的版本没有提到欧盟以外的用户或服务,也没有写 2026 年 3 月 2 日之后的执行结果或统计。台湾读者会受到什么影响,文件里没有写,本文也不推定。以下是编辑设计的例子,不是对任何服务商的描述:某个欧盟平台上的电子货币代币转账功能之后还在不在、范围多大,取决于该平台落在哪一种情境与它所在成员国主管当局怎么做。

要确认现状,回到 EBA 官网那两个新闻稿页与它们挂的 PDF。要注意不行动函 PDF 挂在 2025 年 6 月的路径下,但本文抓取时服务器回的 Last-Modified 是 2026 年 2 月 17 日,所以本文引用的一律是 2026 年 9 月 17 日在该网址读到的版本,不宣称 2025 年 6 月当时的文字就是如此。

常见问题

这份意见书对服务商有法律约束力吗?

意见书的收件对象是依 PSD2 第 22(1) 条与 MiCA 第 93(1) 条指定的各国主管当局,操作性句子用的是建议。文件本身没有写它对服务商有直接法律约束力,也没有写服务商不遵循时的法律效果。服务商实际会遇到什么,取决于所在成员国的主管当局依自己的法制怎么做。

2026 年 3 月 2 日之后,欧盟平台的电子货币代币转账就一律不能用了吗?

意见书没有这样写。它分成三种情境:已取得支付机构或电子货币机构授权、或已与已获授权的支付服务提供者合作者,可以在与该授权相称的范围内继续;已提出申请但尚未取得授权者,在四个条件全部满足时,主管当局被建议允许其继续,但应停止相关营销并不再对新客户提供;没有申请或条件未全部满足者,主管当局被建议自 2026 年 3 月 2 日起要求其停止提供这类服务,并终止对既有客户提供该项服务。落在哪一种情境由主管当局判断。

条件 D 说的“极短时间”是多久?

意见书没有给出天数或月数。唯一写出来的外部界线出现在一种特别情形:若某国把 MiCA 第 143(3) 条的过渡期定到法定上限 2026 年 7 月 1 日,该国 PSD2 主管当局被建议确保这段极短时间不超过该日,或该机构依 MiCA 第 63 条被准予或被驳回授权之日,以较早者为准。

为什么不行动函会有两个日期?

因为两份官方文件写得不一样。EBA 2026 年 2 月 12 日的新闻稿写 2025 年 6 月 2 日,意见书第 1 段、不行动函封面与文末署名写 2025 年 6 月 10 日。EBA 没有说明这个差异,本文把两种写法并列并注明各自出处,不代来源判断哪一个才对。至于过渡期长度,新闻稿写 9 个月、意见书第 4 段写“刻意限制为九个月”,EBA 没有列出计算式,本文照 EBA 的说法写,不自行推算起讫。

这份意见书有延长过渡期吗?

没有。2026 年 3 月 2 日这个日期在意见书里没有被改动,文件里也没有延期或延长的字眼。意见书处理的是过渡期结束之后,主管当局该怎么排优先顺序、允许谁继续、要求谁停止。

MiCA 第 143(3) 条的 2026 年 7 月 1 日,跟这个过渡期是同一件事吗?

不是。2026 年 3 月 2 日出自 EBA 的不行动函,处理的是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要不要再取得一张 PSD2 授权;2026 年 7 月 1 日出自 MiCA 第 143(3) 条,是各国给既有服务商继续提供加密资产服务的过渡期法定上限。意见书只在条件 D 与第 12 段提到后者,用它当上限与排除范围。

服务商被要求终止对客户提供服务时,账上的电子货币代币会怎么处理?

意见书没有写。它只写到主管当局被建议要求未达标的服务商停止提供属于支付服务的电子货币代币服务,并终止对这些服务的既有客户提供该项服务(原文用的字是 offboard),没有写通知期、缓冲时间或资产如何返还。这些要看各国主管当局与各服务商自己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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