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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投保:能買什麼、和臨櫃差在哪

網路投保開放哪些險種、保險金額上限多少、要保人資格怎麼限制,都寫在《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現行版修正日期為民國115年4月30日。本文整理十六類人身保險商品與財產保險的排除項目、附件一的保額上限、身分驗證與繳費的正式用語、電子保單在電子簽章法下的效力、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的契約撤銷權,以及少了招攬人員後告知義務與讀條款的責任如何回到要保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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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圖:左邊一台螢幕裡有一張線上要保書與一個打勾的勾選框,中間一支箭頭指向右邊一個信封,信封上有一把鎖,下方寫著網路投保
圖片:Mokaair (© Mokaair)

網路投保能買哪些險種、保額上限多少、怎麼證明你是你,答案不在保險法,而在《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這份行政規則。它改得很勤:現行版修正日期為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三十日,訂定以來已修正二十次。

這篇講這條通路在制度上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以及少了招攬人員後哪些責任回到要保人身上。本文不推薦個別商品,也不比較費率。

先分清楚「網路投保」與「網路保險服務」

第四點把電子商務拆成網路投保業務與網路保險服務兩件事:前者是完成註冊及身分驗證後於網頁輸入要保資料、直接與保險公司締結保險契約,條文明寫「要保人以自然人為限」。這次修正把網路保險服務改成負面列舉,但人身保險能不能線上買仍是正面列舉的清單。

能線上投保的險種、要保人資格與保額上限

第七點第一項列出十六類得辦理網路投保的人身保險商品,下表按附件一的分類列出上限。財產保險相反,第六點採排除式,排除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非為自然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為同一人,以及每張保單主附約年繳保險費合計逾新臺幣十萬元。

要保人資格在第七點第二項: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以同一人為限(以自然人憑證註冊或投保旅行平安保險者除外)、須具行為能力、身故受益人以直系血親、配偶或法定繼承人為限。「具行為能力」就是年齡限制所在,條文沒有另訂網路專用歲數;被保險人那端回到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

依附件一整理。第十八點另有差異化管理,符合全部積極指標者得提高百分之二十五,符合消極指標之一者減少百分之二十五。規則易變,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查證於 2026 年 9 月。
險種網路註冊+信用卡或帳戶驗證數位憑證、臨櫃或帳戶註冊
旅行平安保險1,200 萬元1,500 萬元
傷害保險、定期人壽保險、生死合險300 萬元600 萬元
實支實付型健康保險每次住院 10 萬元每次住院 20 萬元
日額型住院醫療健康保險日額 2,000 元累積 4,000 元;同業 6,000 元
定額型健康保險150 萬元250 萬元
重大疾病健康保險累積 100 萬元同左
傳統型與利變型年金保險單筆保費 100 萬元單一公司累計 1,000 萬元
投資型年金保險年齡二十至五十歲、限月繳每月全業界累計 2 萬 5 千元
小額終老、微型、長照等依主管機關規範同左

身分驗證與繳費的正式用語

第八點規定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由消費者在「以網路方式」與「以親臨保險公司方式」之間擇一,或依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辦理。走網路那條,平台須先載明同意網路投保聲明事項與個資法告知內容,點選已讀同意後才能註冊。

  • 填寫足資驗證其身分之個人基本資料
  • 經同意,以網路銀行帳戶(以銀行臨櫃辦理者為限)辦理註冊及身分驗證
  • 經同意,以數位存款帳戶(適用電子轉帳交易指示類高風險交易之第一類帳戶)辦理
  • 經同意,以該異業之會員帳戶辦理
  • 註冊後以一次性密碼(OTP)、生物辨識、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金融行動身分識別(金融 Fast-ID)或數位憑證確認身分

「信用卡驗證」在條文裡不是註冊方式,而是繳費階段的身分輔助驗證機制:第十五點規定僅得以本人之信用卡、本人存款帳戶或電子支付帳戶(限第一類或第二類)繳交保險費。另依第十點,帳號五年未使用須重新驗證。

投保流程、契約成立與電子保單

第十二點管揭露與流程,第十四、十五點管核保與繳費,整條線這樣走。

  1. 平台提供商品說明與保單條款供瀏覽;選定商品後顯示條款全文或連結及投保須知,供閱覽並點選同意
  2. 消費者登入投保平台時引導其完成身分確認
  3. 送出確認投保前,以前述方式確認要保人身分
  4. 取得授權碼後即時收件通報,扣款完成且契約成立時二十四小時內承保通報
  5. 完成繳費後以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並寄發紙本保單或電子保單

電子保單的效力回到電子簽章法(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五日修正):第四條寫明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符合該法規定者,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第五條與第八條則在內容可完整呈現、日後可取出供查驗的條件下,開放以電子文件代替書面。契約成立看示範條款第三條:保險公司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第十九點明寫不得追溯承保。

流程圖:線上投保五個步驟由左到右排成一列,下方兩列分別標出臨櫃通路與網路通路各由誰執行
由左往右看流程,再往下對照同一步在臨櫃通路由誰做、在網路通路由誰做。 · 圖片:Mokaair (© Moka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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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對照圖。最上面一列是線上投保的五個步驟,由左往右依序為第一步身分驗證與註冊、第二步線上要保書與告知、第三步繳交保險費、第四步電子保單送達、第五步契約撤銷權,步驟之間以箭頭相連。中間一列標出同一步在臨櫃或業務員通路由誰做:業務員核對身分並見證簽名、業務員說明商品並填寫招攬報告書、現場收費或約定轉帳、多為紙本保單送達、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最下面一列標出在網路通路改由要保人自己做:自己註冊並完成身分驗證、自己讀條款全文並自己勾選告知、限本人信用卡或帳戶或電子支付、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後送達、自己記起算日並自己提出撤銷。圖下方兩行說明:告知義務不因通路而改變,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據實說明義務在投保網頁上與紙本要保書相同;能線上投保的險種與保額上限以主管機關公告的現行附件為準。

契約撤銷權: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現行版民國一百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修正)第二條的條名就叫「契約撤銷權」,同一條分成「辦理電子商務適用」與「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兩個版本。電子商務版本寫的是: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撤銷的效力自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契約自始無效,公司應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注意事項第十七點末項也寫:投保個人二年期以上之人壽保險者,得於收受保險單之翌日起十日內申請契約撤銷。這權利跟著險種與條款走——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全文就沒有這一條。

少了招攬人員,哪些責任回到自己身上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第六條第一項要求保險業明定業務人員應充分瞭解要保人的事項、保險商品適合度政策與招攬報告書義務,義務人都是招攬人員。網路投保沒有這個人,當面說明換成平台揭露、自己點選同意,除外責任、等待期(觀察期)與給付項目表要自己翻。

但告知義務沒有因為換通路而放寬。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得解除契約。示範條款第八條的電子商務版本把詢問形式寫成「要保書書面(或投保網頁)詢問的告知事項」——網頁上的勾選框,法律效果就是要保書的書面詢問。

額度為何受限也在核保:第十四點規定需體檢、財務核保或不符篩選標準者應轉人工核保,這條通路預設處理免體檢的標準案件。

認證強度、電子保單保存與確認對方是誰

第十三點規定身分確認應依風險等級選擇信賴等級相當之驗證機制,影響保戶權益者應列屬高風險等級。保存有一半是自己的事:以電子保單出單者,保險業至少須取得行動電話與電子郵件信箱,沒更新就送不到。

第三點另規定網路投保只能在保險公司建置的網頁或投保平台辦理,業務員不得自行建置。要確認對方是不是經主管機關許可的保險業、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金管會全球資訊網設有合法金融業網站連結專區。一次性密碼是確認你本人身分用的,不是拿來念給「客服」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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